兵團農十三師招商引資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

時間:2014-04-04 15:32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區內外投資者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十三師投資吸引力,加大對入駐農十三師企業的政策支援和服務力

  度,加快新型工業化、農業産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實現師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兵團有關政策規定,並依據《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暫行)》(哈行署發〔2008〕69號)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實力、高效優先,低耗水、低污染、環保優先,精深加工、資源綜合利用投資項目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疆內外資源和地緣優勢,全力實施以“招大商、招優商、招強商和誠信”為重點的大企業、大集團戰略;積極引進有實力的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備,對優勢資源實行集約化生産、産業化配套,並延長其産業鏈。

  第二章 産業扶持政策

  第三條 落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精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最新頒布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確定的鼓勵類産業項目要求,必須符合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確定的鼓勵類産業項目要求。投資黑色、有色金屬礦産資源採選業(不含低品位礦産資源)、非金屬礦産資源開採加工業及煤炭採選業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原則上必須進駐農十三師二道湖、駱駝圈子工業園區、團場工業園區(加工區)和哈密各縣市工業園區,並符合國家、自治區、兵團及區域鼓勵類産業發展要求、産業政策的項目,實行産業延伸和産業協作配套。項目業主需配置土地資源的,應提交具備甲級或乙級專業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投資建設規劃》、《土地利用方案》,並按照産業規模及投資強度,實行一次性規劃、分期分批配置。

  第五條 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規定,農十三師二道湖、駱駝圈子工業園區、團場工業園區(加工區)的規劃勘測、基礎設施建設(公路、機井、供排水、供電、綠化、渣場、污水處理站)等費用列入師域工業園區(加工區)入園落地企業土地前期開發配套費,做為入園落地企業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前期費,由園區管委會、團場做賬務借支處理,從收取入園企業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衝抵借支款。其標準為2.8元/平方米(落地企業規劃面積)。

  第六條 師域工業園區(加工區)工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自治區工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8〕233號)及兵團國土資源局《關於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自治區工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兵國土資發〔2008〕90號)等文件精神,並按照《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暫行)》(哈行署發〔2008〕69號)中有關工業園區(加工區)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實行不同區域、不同差別地價,最長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可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確定,其中,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按上述標準的30%執行,即:(哈密市為十一等,即144元/平方米50%30%,計21.6元/平方米;巴裏坤縣、伊吾縣為十五等,即60元/平方米50%30%,計9元/平方米)。同時,結合地區實際,在收取入園企業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前提下,進行再優惠,具體標準如下:

  (一)進駐師二道湖、駱駝圈子工業園區、山南團場工業園區(加工區):土地出讓金按21.6元/平方米元的40%繳納,即8.64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按21.6元/平方米元的60%返還落地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即12.96元/平方米。

  (二)巴裏坤縣、伊吾縣境內的團場工業園區(加工區 ):土地出讓金按9元/平方米的40%繳納,即3.6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按9元/平方米的60%返還落地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即5.4元/平方米。

  第七條 在師域和哈密行政區劃範圍內,新辦企業在礦山所在地利用荒灘、戈壁進行生産、生活設施配套的工業和住宅用地(礦井區、選廠區、堆渣區、生活區),嚴格按《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暫行)》(哈行署發〔2008〕69號)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執行,並辦理土地有償出讓手續。

  (三)在師域和哈密行政區劃範圍內,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荒灘、戈壁,所有企業均可採用租賃方式租用工業用地,租賃費用不分區域和差別地價,按《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暫行)》(哈行署發〔2008〕69號)中繳納土地租賃費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重大項目投資企業在師域工業園區(加工區)以外設立後勤基地和行政辦公中心的用地,按照土地性質和宗地評估價款掛牌出讓或協議出讓,對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師主要領導批准,可採取分期繳納方式,最長不超過3—5年。

  第九條 進駐師域工業園區(加工區)的企業,使用供水工程統一配水的,每立方米水費不超過2元。積極鼓勵園區的企業使用中水,每立方米水費不超過0.8元。

  第十條 為鼓勵支援新入駐的棉紡織工業、高新技術産業和農副産品深加工項目的發展,經批准,師財政可在一定期限內(原則上1—3年)給予0.01—0.10元/千瓦時的電價補貼。

  第十一條 為鼓勵、支援進駐師域工業園區(加工區)企業的發展,其電價標準嚴格按哈密地區發改委《轉發自治區發改委關於調整區內部分地州銷售電價的通知》(哈地發改價格〔2008〕38號)和《關於調整區內部分地州銷售電價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08〕1260號)中的《哈密地區城鄉用電銷售電價表》執行。即:哈密地區城鄉用電銷售電價表一項中:大工業用電中的電爐鐵合金、電解燒鹼、合成氨、電爐鈣鎂磷、電爐黃磷、電石生産用電;二項中: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三項中:商業用電;四項中:非居民生活用電;五項中:居民生活用電;六項中:農業生産用電;哈密地區峰谷電價表等收繳辦法由農十三師發改委按《哈密地區城鄉用電銷售電價表》的相關規定,所擬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區內外有實力的企業,投資建設師域重大水利、電力、公路等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其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所需生産項目的資源配置及企業用地,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優配置。

  第三章 準入及資源配置

  第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2號)精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按照以下産業的平均投資強度配置土地。

  (一)非金屬礦物製品業,每畝不小于30萬元投資額(石材加工業每畝不小于15萬元投資額);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飲料製造業、紡織業、皮革製品業,每畝不小于38萬元投資額;

  (三)石油加工業、煤電及煤製品加工業、煉焦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每畝不小于50萬元投資額;  

  (四)有色、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製品業、通用及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每畝不小于60萬元投資額;

  (五)在巴裏坤縣、伊吾縣境內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十五等別的標準執行,均按每畝不小于25萬元投資額進行土地資源配置;

  (六)其他類別投資強度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2號)的規定和城市等別劃分參照執行;按照國家、自治區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對企業用地規模超出投資強度控制規模的用地面積,兩倍收取土地出讓金或租賃費;對配置給企業的土地,自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之日起,二年內未使用的,由師國土資源部門無償予以收回。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招商引資的各項業務工作,由農十三師工業局牽頭,農十三師二道湖工業園區管委會、國有資産經營公司具體配合為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告知”。具體負責外來投資者的接待考察、牽頭組織項目洽談;負責起草簽約文本,並經師主管部門審查、師主管領導把關、師主要領導批准後提交、簽約。同時,由引資建設單位負責協助投資者辦理企業註冊時的驗資手續、資信證明、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企業在當地註冊時的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農十三師二道湖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新入駐企業項目的投資、建設規劃及項目土地利用方案進行審查。對企業入駐園區所需要辦理的規劃手續、土地手續、資源配置、項目核準、基本建設、竣工驗收、生産經營,以及為投資者提供的社會依託等方面的服務事項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牽頭協辦,或代為投資者辦理。工業園區以外落戶的企業所需辦理上述手續,由引資建設單位負責牽頭協辦;農十三師工業、發改、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相關部門自收到園區管委會代理或投資者自行上報的各類報件齊全的項目,給與批復和轉報工作。

  第十六條 農十三師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外來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公安機關要建立外來投資者安全聯繫卡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外來投資者社會保障、用工登記和勞動者技能培訓等制度;教育部門要建立外來投資者子女轉(入)學聯繫辦理制度;監察部門要建立軟環境投訴和機關效能監察中心,負責投資者對行政服務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工作。其他部門都要為外來投資者制定有關服務政策,維護投資者的正常生産生活秩序,創造和諧安定的投資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根據國家、自治區、兵團、哈密地區相關政策的調整而調整。國家、自治區、兵團、哈密地區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與原相關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已進入師工業園區、團場加工區的企業依據本暫行規定執行),並由農十三師負責解釋。

  兵團農十三師

  二○○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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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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