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用利潤、共擔風險的股權式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各方按註冊資本投資比例(股權)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投資回收和經營管理方式及合作終止時剩餘財産的歸屬等,均在合同中約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最主要的區別是,合作各方的投資或合作條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權,但收益分配、風險承擔、債務分擔及企業終止時剩餘財産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資的股權狀況來決定,投資回收方式和經營管理方式也可與合資企業不同,有更大的靈活性。
三、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所獲利潤全部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四、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經營---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公司在協議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並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用,回收投資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協議期滿後,這項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主要用於發展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補償貿易
由外商提供設備及技術,同時承擔購買中方一定數量的出口産品,設備與技術的價款可以分期償還。經中外雙方協商一致,購買進口設備技術的供款,除經批准可以利用進口設備及技術直接生産之産品來償還外,還可以以其他産品來償還。
六、對外加工裝配
來料、來樣加工及來件裝配由外方提供技術、設備、零部件以及原輔材料,産品由外方返銷,中方收取工繳費。外方提供的設備如作價,中方則用工繳費分期償還。
七、國際租賃
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國外先進設備的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租金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租期滿後,企業可把租賃的設備購買下來。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術服務、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八、借用外資
我國借用國外貸款方式主要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可分為全球性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區域性的國際金融組織兩種。全球性國際金融組織,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國際清算銀行(BIS)等;區域性的國際金融組織,有亞洲開發銀行(ADB)、汎美開發銀行(IDB)、非洲開發銀行(AFDB)、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等。這些國際金融組織的共同特點是,由許多國家政府參加、並向特定的對象國政府提供優惠性的多邊信貸。目前,向我國提供多邊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主要有世界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IFAD)和亞洲開發銀行,曾經提供過信貸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二)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外國政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長期優惠性貸款。它具有政府間開發援助的性質,其贈與成份一般在35%以上。所謂贈與成份是與市場條件利率和償還期相比較而計算出的貸款的優惠程度。目前我國已經與日本、比利時、丹麥、法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德國、奧地利、瑞士、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芬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科威特、韓國等國家建立了雙邊政府貸款關係。我國利用的外國政府貸款主要有,日本海外協力基金貸款、日本能源貸款、日本“黑字還流”貸款和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前三種貸款統稱為日本政府貸款。
(三)國際商業貸款
國際商業貸款在我國是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以借貸方式籌集的各種資金的總稱。它包括了除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外的其他國外貸款。在我國現行的管理中,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國外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出口信貸、發行境外債券,國際金融租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