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嘉峪關市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

時間:2007-01-24 16:12   來源:中國招商引資網

    為了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吸引國內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人才、資金、和企業參與我市的開發建設,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超常發展,根據國家、省上的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個人在我市境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本市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個人、在工業園區內投資興辦的企業(以下均稱投資者)。

 

 第二條 市場準入政策

 

 (一)鼓勵、支援投資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任何項目。

 

 (二)投資者可採用國際上通用的各種法是在我市投資,不限投資規模,不限持股比列,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不限産品的內外銷比列。

 

第三條 國民待遇政策

 

(一)國外、省外、市外投資的企業,在政治待遇、融資渠道和信用擔保、成果鑒定與獎勵、評定技術職稱、社會服務等方面享受我市企業同等待遇,並在同等條件下適用於對本市企業的所有鼓勵發展的政策。

 

 (二)投資者興辦企業,在京以管理、産品定價、用工分配、組織機構設置等方面,有權按國際館列自主決定。 第四條 財政扶持政策 投資者在本市投資除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一下財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資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投産之日起,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

 

(二)新建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商貿、旅遊等非生産型企業,上繳政治水、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

 

 (三)新辦市外固定資産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至500萬元的商貿、旅遊等非生産型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後3年40%扶持企業。

 

(四)新辦市外固定資産投資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50萬元的商貿、旅遊等非生産型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額、第2年減半扶持企業。

 

(五)新辦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和高薪技術及技術先進企業、環境治理和綠化工程、環保技術和産品出口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

 

(六)市外投資者來我市兼併、收購、租賃現有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市外投資部分達到50萬元以上,同時接收原企業60%以上職工並稱新啟動運轉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年內減半扶持企業。

 

 (七)市外企業在我市資産投資30萬元以上,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我市納稅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前3年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業。

 

(八)利用現有廠房、設施、設備、土地與市外投資者興辦合資合作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資部分(不含原有資産)所佔比列劃分,前2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

 

 (九)投資者以技術轉讓方式投資所得,當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繳納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補助給技術轉讓方。

 

(十)市外投資者將其在企業分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或在本市新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批准,扶持其再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第五條 土地政策

 

 (一)投資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最長期限為:農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請延長。獲得優惠低價的投資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准,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後,在試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和贈予。投資者按優惠低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土地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其已投入的部分不予補償:

 

 1、 兩年內未按批准用途開工建設的;

 

2、 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

 

 3、 依據項目、投資規模大小,1——3年內未建成的。

 

(二)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

 

 1、 在城市規劃區內投資工業、農業、旅遊、商貿、房地産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2、 在城市規劃區外使用戈壁荒灘土地的投資項目,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 新辦高新技術、新興産業、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用地,按照審批許可權統一規劃,無償劃撥使用。

 

 4、 成片開發荒地、水面,使用發展農、林、牧、漁業的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收費政策

 

(一) 投資者新建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商貿、旅遊等非生産型企業,從建成營業之日起,6——12個月內免收有關國家機關收費。

 

(二) 投資者在工業園區外市城建部門管轄的基礎設施範圍內新建或改擴建企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工程質監費、定額測定費、規劃費、人防結建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 投資者在審批登記中,工商註冊費、驗資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四) 投資者所需的水、電、熱、貨物運輸和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均按本市國有企業收費標準及收費用,並優先安排。

 

 (五) 投資者外聘的管理、技術、生産經營骨幹及家屬,經主管部門認定後,飽經是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在本是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學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六) 一次性購買本市商品房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減半徵收房地産交易手續費。

 

 (七) 房地産開發商在我是一次性開發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工程質監費、定額測定費、規劃費、人防結建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八) 凡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企業或房地産開發項目,外線施工方案必須報經市建設局審核後,方可施工,費用自擔。

 

 

第七條 工業園區政策 嘉峪關工業園區總面積10.67平方公里,其中:嘉東工業分區,以現有規劃的開發區為主,東臨嘉峪關鄉安遠溝村,南至討賴河北幹渠,西至新華南路,北至舊212國道酒鋼二熱,規劃面積3.06平方公里。嘉北工業分區位於新華北路環城鐵路以北、以西,東臨酒鋼廠區尾礦壩,規劃面積4.55平方公里。雙泉農副産品深加工園區分區,東至北大河岸200米處,西至蘭新鐵路50米,規劃面積3.06平方公里。投資者在上述區域內新建或該擴、建企業,除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下列特別優惠:

 

 1、凡在工業園區內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無償提供使用。

 

 2、 凡在工業園區內投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獲工業企業,政府將採取無償劃撥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50年。企業建成後,投資者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每平方0.5元收取土地出讓金。

 

 3、 入園區的企業,自投産之日起,享受3年的試生産期優惠。在試生産期內,地方稅收留成的收入(所得稅除外),由市財政全額用於扶持企業發展。試生産期滿後的5年內,地方留成收入(所得稅除外)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4、 園區內的企業從獲利之日起,其所得稅前2年全額、後五年減半返還企業。

 

 5、 入駐園區的企業,其固定資産投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予貼息扶持。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的,市財政按照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給予一年的貼息扶持,凡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照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給予兩年的貼息扶持。

 

 6、 在工業園區內,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政府免費提供住房2套(面積80—120平方米);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者,政府免費提供住房3套(面積80—120平方米);每增加投資2000萬元增加免費住房1套。經營期達到10年者,免費辦理房屋産權手續。

 

7、 凡進入園區的企業,除證照工本費外,免收其他一切費用。

 

8、 進入園區的項目,在管理服務方面實行“先建後辦,一站配送式”服務,即:先建設後辦理手續;投資商要提供相關手續,由園區管委會統一辦理各類證件,並送到投資者手上。

 

 9、 進入園區的企業,廠區綠化用水水費3年內一般由企業承擔,一般由市財政承擔。

 

 第八條 鼓勵引進資金、項目、技術的政策

 

 (一) 對引進資金(不包括工作系統內上級安排的撥款、有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經用資單位、計劃、財政部門確認後,由用資單位從引進資金中給予獎勵。

 

1、 引進無償資金和設備,按實際到位資金和設備折價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2、 引進有償無息資金,根據資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一次。

 

 3、 引進有償低息資金,根據資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資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差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一次。

 

 4、 引進其他有償付息資金,獎勵標準由資金使用單位自定。

 

 5、 引進獨資企業的,使其投資規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員就業多少和貢獻大小給予建立,獎勵標準一事一議。

 

(二) 引進項目被我市採用的,引進專利技術、科技成果或高新技術入股、嫁接改造現有企業,使企業盈利的,由受益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

 

(三) 對本市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 自帶項目、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在本市財與生産、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益企業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財政、審計部門核定後的經濟效益貢獻大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

 

 2、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凡運用科技成果為我市各類企業開發名、優、特、新産品,進行技術承包、技術服務並收到一定效益後,除付給技術轉讓費外,受益企業還可按年新增稅後利潤的一定比列給予一次性獎勵。

 

 3、 對經有關部門批准,承包或租賃國有、集體虧損企業的室內外單位或個人,其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鉤。在經營期內,使企業扭虧為盈的,每年由企業按新實現稅後利潤的一定比列給予獎勵,盈利額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財政、審計部門核定。

 

(四) 凡來我市投資、經商興辦實業者,經本人要求,本人及家屬,允許在嘉峪關市落城市戶口,包括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

 

(五) 市外客商為我市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捐贈價值佔該項公益事業投資50%以上的,經批准,允許以本人或其親屬的姓名命名。

 

 (六) 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受理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申請,並按此獎勵辦法提出獎勵兌現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投資服務保障

 

(一) 對外來投資者實行一個地點辦公、一條龍服務和統一受理、限時辦理的制度,各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援,為企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

 

 

(二) 對來我市的投資者,只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優先批准立項,優先安排用地,優先註冊登記,優先供水、點,優先選擇勞務人才。外來投資者建設和生産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險、勞動用工等社會服務方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保障,不得隨意終止或暫停服務。

 

 (三) 各部門、各單位要主動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服務,禁止向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攤派、檢查,投資企業有權拒絕。

 

 (四)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對拒絕執行國家、省上和本市有關中外客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部門或個人,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向市政府經濟發展違規違紀舉報中心舉報,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部門投訴。

 

(五) 新辦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市級領導聯繫制度,確定專人協調、跟蹤落實;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主管市長牽頭,以項目定政策,特事特辦,給予優惠。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市外投資企業除執行本規定外,同時享受國家和省上制定頒布的優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復條款,可擇優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原《嘉峪關市召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同時廢止。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為盡事宜,可一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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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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