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寧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7-10-19 09:45   來源:中國甘肅網
   一、市場準入政策 
 
    (一)放寬企業登記、驗資、註冊資金條件,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提供有效資料的自然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足法定出資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只要達到法定最低出資額的20%,工商部門即可登記註冊,但一年內注入額必須達到50%,3年全部到位。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不限開業條件,不限經營規模,不限發展比例,不限發展速度,鼓勵和吸引縣內外客商在寧縣興辦符合産業政策的各類企業,並允許其先生産、後規範。
  
    (二)對投資者一律實行“資金自籌、項目自找、人員自聘、報酬自定、盈虧自負”的方針,堅持“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資者進行國有土地成片開發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最高期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土地使用期滿後,可依法申請辦理續期手續。  

    (三)徵用荒山、荒地、水域用於發展農、林、牧項目及高新技術産業、新興産業、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按最低標準收取。
  
    (四)興辦合資聯營企業或技改項目需徵用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徵用手續後,可以地作價入股作為出資條件,免征土地出讓金縣財政收繳部分;租用集體土地的,應到國土資源部門報批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後,可以地入股作為出資條件。 
 
    (五)凡經營性用地需使用國有土地的,應按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 
 
    (六)一次性投資新辦固定資産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企業,企業用地由縣政府統徵後,縣財政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投資新辦固定資産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企業,每增加10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縣政府無償提供土地一畝。對無償提供的土地,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企業因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縣政府無償收回土地。  

    (七)投資建設公用設施項目,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統徵用地手續後,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八)一次性投資固定資産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新技術産業(由省級有關部門認定),企業用地由縣政府按規定辦理土地統徵手續後,以土地出讓方式供地,減徵土地出讓金縣財政收繳部分。  

  三、稅費政策  

    (一)在縣內投資建設的工業生産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上繳縣財政的企業所得稅,前3年先徵後返,後4年減半徵收。期滿後3年內可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行業的項目按國家稅法規定的最低稅率徵稅。  

    (三)投資者在“一城三線”經濟帶興辦工業企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的,減半徵收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四)投資建設市場,一次性基礎設施投資100萬元以上者,在試營一年內減半徵收工商行政管理費,所得稅3年內財政全部返還。
  
  四、獎勵政策  

    (一)凡為企業引進無償資金的(國家計劃渠道除外)仲介人,可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0%給予獎勵;引進有償無息資金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當年銀行貸款利率予以獎勵,每年獎勵一次;引進有償低息和平息資金的,按合同引資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差額加引進資金總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高於銀行同期利率資金的,由資金使用者與引資者商定獎勵標準;對引進設備或饋贈物資的,按評估價值的1%給予獎勵。以上所需獎金由受益企業支付。 
 
    (二)引進國外、縣外資金,以評估價格購買我縣企業産權的,按成繳額的1%獎勵。引進高新技術、科技成果、專利技術新建的企業,待項目建成創造效益後,按總投資的2%由縣政府獎勵。  

    (三)引進專利技術、科技成果或高新技術入股,嫁接改造現有企業,使企業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業按企業當年新增利潤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使企業減虧的,由受益企業按企業當年減虧額的2%給予獎勵。 
 
    (四)聯繫引進工業企業、固定資産投資完成500萬元以上的,縣政府可給予聯繫人2-5萬元的獎勵。  

    (五)對投資300萬元以上,每年納稅在2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遊開發)企業法人,當年安排一名年齡、學歷等條件符合規定的子女或親屬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  

    (六)對新辦企業投資額、年納稅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企業法人相應政治待遇。
  
    (七)招商引資項目投産後,由有關部門對其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依據審計結果,按規定對仲介人進行獎勵。獎勵程式為:由受益單位向縣招商局提出申請,經招商局核實,主管部門復核,經縣招商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受益單位支付。獎金依據企業運作情況分期付給,資金到位後第一年付給獎金總額的30%,三年內付清。  

    (七)縣內外客商獨資或合資企業中的納稅大戶,縣政府視其情況給予獎勵。  

    (八)縣內外人士為縣內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贈人民幣5萬元以上者,授予縣級光彩事業模範稱號;50萬元以上者,立碑或載入縣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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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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