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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京臺農業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見

2021年02月02日 18:08: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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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地促進京臺農業合作,大力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實現京臺農業互補雙贏,對臺灣同胞在北京投資農業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扶持臺商開拓農産品市場提升行銷能力

  鼓勵臺商帶動北京農産品基地和農戶開拓市場。按照《關於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的政策意見》(京政農發[2006]7號)中有關規定,對在京臺資企業參加北京市統一組織的各類農産品行銷推介活動,依照北京市扶持區縣相關部門參加類似活動的扶持政策給予參展費用補貼;對帶動郊區農産品基地和農戶直接出口的臺資企業或單位,依據海關統計實際出口量,予以一定比例的直接獎勵;對臺資企業培育品牌給予支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農産品及加工品予以50萬元獎勵,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的農産品及加工品給予10萬元獎勵;對臺資企業開展農産品認證給予獎勵,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單位,按其認證費用的50予以獎勵,對獲得有機食品認證的單位,按基認證費用的100予以獎勵。

  二、扶持臺商投資發展北京籽種農業

  對臺商經營、引進、推廣的品種與北京農業主導産業緊密結合,促進北京農業結構調整、産業佈局優化、農戶增收致富貢獻較大的籽種項目予以專項扶持;對臺商研究開發優新種業品種,有利於發揮郊區資源優勢,能夠輻射帶動京郊農業産業發展,適於在北京推廣,依據有關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扶持。

  三、扶持臺商投資農産品加工

  對臺商從事農産品加工,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擴大加工生産規模、技術革新,品種的改良更新、推廣應用等有利於增強輻射帶動農戶能力的項目予以扶持。按照《關於發展農村二三産業促進農民向非農産業轉移的政策意見》(京政農發[2006]18號)中有關政策,對臺商在郊區投資新建的各類農産品加工企業,按當年實際固定資産投資到位額的3,擇優給予扶持;對原有的農産品加工企業、都市型工業企業通過盤活閒置資産,進行重組和技術改造,並吸吶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佔企業就業人數50以上,按技改項目投資一年貸款利息的50,擇優給予一次性貼息扶持;鼓勵臺商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證,對獲得市級或國家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稱號的,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按一年固定資産貸款利息的50,擇優給予一次性貼息扶持。

  四、扶持臺商投資建設農業觀光園

  對臺商投資建設經營活動有特色、科普教育性強、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農業觀光園,在路網、節水裝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扶持項目上優先安排;對符合北京市觀光農業示範園評定標準的園區,給予命名和頒發標示牌;安排公共資金搭建宣傳推介平臺,提供媒體資源,幫助臺商開展觀光園宣傳推介活動;對臺商投資經營的農業觀光園區從業人員,提供公共培訓服務。

  五、扶持臺商投資發展設施農業

  臺商投資發展設施農業,享受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發展設施農業的意見》(京政農發[2006]17號)相關扶持政策。臺商投資發展設施農業,在節水設備和技術應用、産前育苗服務、産後行銷推介、設施園區的路電基礎設施配套、設施主體建設等環節給予綜合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按照當年確定的額度執行。

  六、扶持臺商投資農業科技項目或農業高新技術企業

  對臺商投資的農業科技項目,符合北京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科技發展需求,能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農業項目,可以申報北京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科技示範項目或科技培訓項目,擇優進行扶持;對生産者、經營者有迫切的需求,而單個企業和農戶不能夠解決的關鍵技術和服務,鼓勵臺商參與農業科技項目招投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廣臺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産品、新裝備;對臺商在京投資興辦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享受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優惠。

  七、臺商投資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列入“銀農合作”政策扶持

  臺商投資發展符合北京都市型現代農業要求的籽種農業、觀光休閒農業、迴圈農業、科技農業等農業項目,列入市銀農合作扶持範圍,享受銀農合作政策;推薦臺資農業企業與金融機構實行“銀企合作”,幫助解決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臺資農業企業按照全市農業項目申報程式向所在區縣農委申報,經區縣農委評審後,報市農委評定,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在此基礎上,全市新增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的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臺資企業。
上述政策意見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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