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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補充規定實施細則(2)

2021年02月02日 18:08: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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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充規定》第八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本市中、小工業企業改制、改造,可比照本市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有關政策給予優惠”的條款,其主要做法是:

(一)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本市中、小工業企業改制、改造,包括國有中、小企業和區縣、鄉鎮集體所有中、小企業規模界線的認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本市中、小企業改制、改造的形式,除《補充規定》第七條所述的承包經營外,還包括收購、合資、合作、租賃、控股、參股、兼併及對已宣佈的破産企業竟價購買。

(三)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本市中、小工業企業改制、改造,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將由點到面,逐步展開。對試點項目,可先由企業和其主管部門參照相關政策法規與臺灣同胞投資者協商提出初步意見,提請市經委或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經原則同意後,再由市利用外資領導小組進行個案處理。

五、《補充規定》第十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者極其相關人員申請辦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證件”的條款,其具體辦理程式是:

(一)在京投資臺商本人(包括持有股權證明書的投資者)及其隨行親屬;臺灣企業駐京辦事處首席代表、臺資企業在京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隨行親屬持五年有效期《臺胞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其他有效證件,到市政府臺辦辦理多次入出境介紹信,憑市臺辦介紹信到市公安局辦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簽注。

(二)在京工作的臺灣僱員及其隨行親屬持五年有效期《臺胞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其他有效證件,到市政府臺辦辦理多次入出境介紹信,憑市臺辦介紹信到市公安局辦理1年多次入出境簽注。

六、《補充規定》第十一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者購買本市各房地産開發公司有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條款,其辦事程式是:

(一)在京投資臺商(包括有股權證明書的投資者)持市政府臺辦頒發的《臺資確認書》及國家工商管理局頒發並核準當年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到市臺辦辦理購房介紹信,購房者憑介紹信到所選定的房地産開發公司辦理購房手續,購買有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購房價格及其有關費用與本市居民相同。

(二)購房者如需轉讓所購住房,需到市臺辦認定被轉讓者資格。被轉讓者持市臺辦出具的購房介紹信到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臺資企業(辦事處、分支機構)高級僱員參照辦理。

七、《補充規定》第十四條,關於“臺灣同胞在本市醫療機構就診”的條款,其具體規定是:

全市市、區(縣)所屬各有關醫院均可接待臺胞就診,包括臺胞體檢(除在外賓門診就診外),收費按市民標準執行。

八、《補充規定》第十六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者在市政府批准的試點小城鎮內投資50萬美元(或相當50萬美元的人民幣)以上興辦實業,其相關人員可在企業所在地小城鎮申請常住戶口”的條款,其具體規定及程式是:

(一)戶口辦理程式:

1.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當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

2.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分局批准;本市跨區、縣和外地遷入人員由區或縣公安分局審核後,報市公安局批准;

3.經公安機關批准並核發《戶口準遷證》後,憑有效期內的《臺胞往來大陸通行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登記。

(二)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享有城鎮居民升學、就業、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同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

(三)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在申請試點城鎮常住戶口中有弄虛作假、抽逃資金、投資資金逾期不到位等情形的,由公安機關宣佈其戶口無效並登出其試點城鎮常住戶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任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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