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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補充規定實施細則(1)

2021年02月02日 18:08: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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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97)29號文關於《北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精神,現就《補充規定》中有關條款的實施細則做如下規定:

一、《補充規定》第三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的若干規定》的各項服務和優惠”的條款,其條件及具體規定是:

(一)臺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需由市科委認定並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每年復審一次)。

(二)企業在審批、登記、銀行貸款、海關手續、人員出境、設置海外企業、所需公用設施等方面享有優先權。有關部門在立項、規劃、可行性研究、領照、登記、開工建設等環節的審批過程中,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不得延誤。銀行要優先給予企業人民幣及外匯貸款支援;海關要簡化手續,對資信良好的企業給予通關優惠待遇;簡化因公出境手續,核定適當人數,辦理一至兩年內多次往返批件;企業根據境內外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國內分支機構或者海外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市外經貿委要優先辦理審批申報手續;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通訊等公用設施,有關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給予統籌安排,核定指標,優先供應,其供應的價格和收費享受國內同類企業的同等待遇。

(三)土地由合資、合作或者獨資企業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出讓金按75徵收;需要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和大市政費,減半徵收。

(四)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返還。免減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不足10的,按10的稅徵收。

對臺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五)按照國家産業政策,經市計委、市經委、市外經貿委認定,可以適度放寬企業産品內銷比例;産品確屬國內急需並能代替進口的,允許全部內銷。

(六)在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實驗區註冊經營的企業,其分支機構仍在北京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銷售區內自産産品的,可以享受區內企業的優惠政策。

二、《補充規定》第五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進行荒地、荒山、灘塗的開墾、開發”的條款,按照《北京市農村集體所有荒山荒灘租賃條例》執行,其具體規定是:

(一)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集體所有的荒山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用於林果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産的開發和經營,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荒山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農田水利設施。

(二)制定荒山租賃方案,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按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科學開發。

(三)已經植樹造林的責任山、義務植樹責任區不得納入租賃範圍。沒有植樹造林的責任山,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另行出租。在國家批准的礦井井田範圍內,出租方應當向地下資源開發單位了解地下資源開採對地上安全的影響,不安全區域的荒山不得出租。

(四)荒山租賃前已有的零星樹木,可以合理作價出售或出租給承租方。

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內歸承租方所有。租賃期滿,林木的處置由租賃合同約定。

承租方所有的林木,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審查批准,可以採伐、更新。

(五)荒山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0年;開發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六)承租方必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開發利用荒山,逾期不開發利用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七)荒山租賃的租金可以一次計租,也可分段計租;租金可以一次交付,也可分期交付。

(八)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荒山使用權及承租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財産可以依法繼承和轉租。

轉租須經出租方同意,並由轉租方與承租方簽定轉租合同。

關於臺商投資“兩高一優”農業項目,企業用地按農業用地對待及開發國有荒山、荒灘的地價和使用年限均由市房地局審批。

三、《補充規定》第七條,關於“臺灣同胞投資者在京設立企業後,可承包經營國有和集體企業,也可承包經營外商投資企業”的條款,其條件及具體做法是:

(一)臺灣同胞投資者承包經營的條件及資格:

1.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三年以上經營活動的臺資企業。

2.能提出切實解決被承包企業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3.每年能夠向被承包企業提供當年承包利潤總額30至50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二)承包經營國有和集體企業,由被承包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局級)或市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審批備案;承包經營屬無上級主管企業,由法律公證部門備案;承包經營合資、合作企業須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三)承包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承包者必須確保承包經營期滿時,被承包企業的資産得保值增值。

[責任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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