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預付費合同指導6月施行:商家違約須退餘額

時間:2012-05-24 13:53   來源:天津日報

  核心提示

  如果遇到經營者改變服務地點、經營項目,或者擅自提高價格、增加服務限制,消費者可以和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消費者有權解除此前訂立的合同,同時要求經營者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本報訊(記者萬紅 通訊員王毅鵬)預付費消費長期以來一直可稱是消費投訴的“重災區”。昨天,市工商局對外發佈了將於6月1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合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使消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在預付費交易中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雖然《意見》更多的是對消費者進行指導,對經營者和行業協會進行教育、引導,不過今後預付費消費投訴集中的情況或將能得到改善。

  消費者:

  有權要求經營者真實記載

  據介紹,《意見》可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通訊、醫療服務、零售服務(超市)、休閒健身娛樂、理髮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洗染、洗浴、教育培訓等行業的,經營者以預收費用方式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合同行為。“我們鼓勵消費者在進行預付費消費時與經營者簽訂服務合同,保護自身權益。”

  《意見》提示消費者,在進行預付費消費時,應當在訂立合同前,向經營者詳細了解服務的種類、費用、使用方式等內容;還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原産地證明、收費清單等;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記載于發票、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上,而這些經營者都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經營者:

  對消費者限制條款應提示

  根據《意見》,經營者在簽訂合同時,合同內容應包括: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許可權、價格標準、優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事項,就連經營者的口頭承諾也應寫入合同。

  經營者還應在顯著位置,明確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並且不可以使用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格式條款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對於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也按相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且在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可收取除雙方約定費用外的任何費用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也應保存至交易關係終止後滿兩年。

  如遇違約:

  可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對於在預付費消費中常會遇到的經營者違約的情況,《意見》也對消費者進行了提示。“如果遇到經營者改變服務地點、經營項目,或者擅自提高價格、增加服務限制,消費者可以和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消費者有權解除此前訂立的合同,同時要求經營者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市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説。

  記者在《意見》中就看到針對違約後已消費金額的參照計算標準。比如,對於約定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惠的,已消費金額可按約定優惠價格計算;對於約定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的計算方式可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此外,市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還表示,按照《意見》提示,經營者因停業或登出需解除合同的,應該在暫停營業的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及時告知消費者。如果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經營者就該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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