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新規:個人可參與森林旅遊項目開發和經營

時間:2012-11-28 08: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海口11月27日電 (記者 關向東 付美斌)27日下午,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下稱《規定》),並於2013年2月1日起實施。

  《規定》允許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森林旅遊項目的開發和經營。

  《規定》明確,利用國有森林資源開發森林旅遊項目,應當在保持森林旅遊資源權屬穩定的基礎上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其經營權轉讓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和審批。森林旅遊景區景點內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資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採取入股、聯營、租賃等形式,參與森林旅遊的開發和經營,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規定》明確,開發森林旅遊資源應當保持森林旅遊資源的完整性,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不得破壞森林自然景觀、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得破壞古樹古木和文物古跡等歷史風貌,不得興建破壞森林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開發森林旅遊資源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以及纜車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規定》要求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等林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所管轄林區的森林生態保護規劃和森林旅遊規劃,合理劃定森林旅遊開發區域,嚴格保護森林生態資源。

  《規定》還要求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七仙嶺、藍洋、海口火山口、新盈等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規定》還鼓勵森林旅遊經營者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倡導旅遊者採用低碳、綠色方式開展森林旅遊活動。(完)

編輯: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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