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積金擬納入審計監督事項

時間:2012-05-29 15:30   來源:新民晚報

  住房公積金擬納入新增法定審計監督事項。昨天下午,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規解讀會獲悉,《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預計下月進入審議程式。

  據市審計局局長宋依佳介紹,審計監督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國家制度,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門。2009—2011年,全市審計機關共完成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2694個,促進財政增收節支24.06億元,節省投資87.88億元,向司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32個。

  審計事項是審計機關依法應當承擔的審計監督任務,保障公共財政健康運作,首先要明確監督事項。為此,條例草案對《審計法》已經明確的審計事項,集中歸併為一條;同時,針對本市市情,擬將住房公積金明確列舉為審計監督事項,以適應本市住房公積金規模和使用範圍不斷擴大、管理要求日趨嚴格的需要,維護公共利益。

  條例草案新增審計事項,還涉及對國有、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國有資産經營管理情況。這一制度設計有利於本市審計機關加強境外國有資産審計監督,更好服務“走出去”的發展戰略。

  在新增審計事項之外,為適應公共財政制度改革,條例草案依據當前有關預算分類,細化了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事項範圍。其中,預算執行細分為:政府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四大類。

  對公眾關注的審計公開,條例草案給出的一種設想是:由審計組在開展審計期間,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公示所開展的審計項目,以及審計組組長的聯繫方式。此外,條例草案不僅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公示,還明確規定審計機關開展其他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公示。

  需要強調的是,審計不僅要揭露問題,更重要的是落實整改,解決問題。本市審計整改在制度、機制建設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做法,擬納入條例草案——

  ■規定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的時限。條例草案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之日起90天內,將審計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以增強審計整改的可操作性。

  ■明確審計機關審查了解審計整改情況的主要內容。

  ■明確要求建立審計整改工作督查機制。對被審計單位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事項,由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通報批評,問責有關責任人。(記者 姚麗萍)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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