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間借貸糾紛審理遇諸多難點

時間:2012-05-04 13:12   來源:法制日報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在各地大量出現,各類糾紛也層出不窮,廣東省深圳市也不例外。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當前,深圳市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正顯大幅攀升之勢。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向記者提供的數據顯示,2010年,該院民間借貸糾紛收案數量是2007年的兩倍以上,2011年又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加了26%。今年1月至3月,該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達254件,同比上升13%。與此同時,此類案件的標的額也在顯大幅上升之勢,標的額為幾十萬元的已經成為常態,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也屢見不鮮。

  記者發現,隨著民間借貸形式趨於複雜化,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遭遇了諸多難點。

  虛假訴訟增多

  在採訪中,羅湖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鄭有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近年來,民間借貸關係無論是在形式上或內容上都更趨於複雜化。然而,由於法院審判職權的限制,法官往往無法主動對其中的疑點介入調查,只能依靠當事人自身的舉證認定事實,從而導致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十分困難,事實真偽難辨,成為一類複雜疑難案件。

  “民間借貸是涉嫌虛假訴訟的高發區。”鄭有培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08年至今,羅湖區法院已查明的涉嫌虛假訴訟案件有80余件,其中以民間借貸案件起訴的達48件,佔總數的50%以上。其中,存在離婚訴訟或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當事人實施以民間借貸為由的虛假訴訟的可能性較高,涉案標的額少則幾百萬元,多則達到上千萬元。這類案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由於當事人的惡意通謀及法院訴訟特點的限制,識別此類虛假訴訟的方法和手段有限。

  規避納稅義務

  羅湖區人民法院一線辦案法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除了虛假訴訟案件,部分借貸規避法律,借據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已是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從常理分析,如果借貸行為不是發生在熟人之間,無償借貸的可能性較少,但因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為有償借貸,且法律並不禁止無償借貸,因此,僅從借條看,儘管無息的約定不符合常理和市場交換法則,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還是無法採納有償借貸的主張或抗辯,更無法採納一方當事人關於高利貸的抗辯。”辦案法官説。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們還發現,有部分擔保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稅款,以個人名義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當債務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時,擔保公司以個人名義向法院起訴並要求查封債務人的財産,直接通過執行程式實現債權。在此過程中,擔保公司規避納稅義務。

  包裝非法債務

  具有多年審案經驗的鄭有培告訴記者,除了上述兩種出現較多的疑難案件外,當前的審案過程中還存在以下難點:

  非法債務經過“包裝”後進入司法程式。由於被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借條或債務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證據下作為普通民間借貸進行裁判,産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關聯證據少。此類案件中,除借條外,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能夠印證借貸事實的其他證據很少,所以,在存有疑點的情形下,法院很難通過對間接證據的綜合分析排除疑點,作出正確判斷。

  被告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比例大。近幾年來,羅湖區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有將近30%的案件找不到被告,從而造成查清案件事實的難度加大,案件生效後執行難度加大,執行到位率較低。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法官也發現有的借款人不出庭應訴,部分借款人為此改變電話、變更住所,拒不出面陳述事實,影響了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判斷。

  加強證據審查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的增多,糾紛複雜化日益明顯,法院應該如何應對?

  “我們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加強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鄭有培説,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如需要通過鑒定審查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與此同時,一定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於出借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的情形,借款人如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抗辯,出借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借款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

  也有法官提出,應當擴大法院依職權調查的範圍。一方面,法院應督促當事人積極舉證,;另一方面,應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盡可能查明事實真相,為案件裁決提供堅實的事實基礎。

  在鄭有培看來,在審案中還需注重對高利貸的審查排除和對虛假債務的排除。對於有可能涉及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的民間借貸行為,法院要加強對借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審查。在對虛假債務排除方面,法院應當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階段著重加強審查虛假債務的可能性,同時完善刑事規制措施,最大化地減少虛假訴訟發生的可能性。(記者 遊春亮)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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