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作了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據介紹,司法解釋中關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援引了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其中,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根據司法解釋,偵查機關需要通過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屬於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同時沒有正當理由和正當資訊來源,才能説明被告人屬於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人員。
此外,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司法解釋借鑒了成熟資本市場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規定了不屬於從事與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資訊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的。
這部司法解釋共11條,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