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樹清:推動修訂公司法證券法基金法

時間:2012-12-11 09:49   來源:東方網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在第三屆“上證法治論壇”發表演講時指出,應努力推動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修訂公司法、證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貨條例等法律法規;目前在私募市場、債券市場、資産管理市場以及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

  此外,郭樹清分析了資本市場執法不嚴、懲戒不夠、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突出的原因。他指出,對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的保薦人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一直以來鮮有實行;近期公司資訊披露虛假,甚至欺詐上市、惡意造假等違法行為又有所抬頭,必須依法予以懲處。他還建議參與市場規則討論的人士公開自己的投資者身份,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衝突。

  郭樹清表示,要抓好幾個關鍵環節的工作落實。第一是要特別注重健全制度,用法律推動和保障改革創新。努力推動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修訂公司法、證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貨條例等法律法規,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抓好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配套完善。據介紹,現行有效資本市場法規文件已達527件,加上大量的自律規則,資本市場的法律規範超過1200件,適應市場需要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第二是要特別注重嚴格執法,據披露,今年以來證監會初步調查案件135起,正式立案103起,移送公安27起,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26%、27%、68%。第三是要特別注重懲戒失信,用制度機制引導和保障誠信。第四是要特別注重依法行政。

  郭樹清指出,儘管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內幕交易、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監管工作中不依法辦事、不規範執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執法不嚴、懲戒不夠、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還相當突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少數人處心積慮蓄意違法、鑽法律漏洞的原因,也有許多人不懂法、不知罪與非罪的原因;既有法律條文薄弱,責任規定過輕的原因,也有照顧行業發展、執法裁量失之偏寬的原因;既有傳統的人情世故文化影響的原因,也有不願意費力、怕受到打擊報復的原因;既有監管資源緊缺、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原因,也有體制機制不順,多方掣肘、執法效率低下的原因。

  結合監管工作的需要,郭樹清提出了需要關注、研究、推動的八大問題。一是要經常反覆地學習證券期貨的相關法律。他指出,有時候大家都説懲處不力是由於法律規定的責任太輕,其實最後發現完全是另有原因。例如,對於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證券法》明確規定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此一直以來鮮有實行。

  二是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法律體系。目前在私募市場、債券市場、資産管理市場以及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目前,《基金法》修訂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希望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後儘早出臺。《證券法》自2006年修訂實施已有7年時間,證監會最近組織力量對《證券法》實施效果進行了一次全面評估,希望能夠正式啟動修訂工作。今年國務院對《期貨條例》進行了專門的修訂,希望以此為基礎,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加快制定我國的期貨市場基本法。

  三是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打擊力度。“去年以來,針對內幕交易猖獗、蔓延的勢頭,我們集中查處了一批案件。最近一段時期,公司資訊披露虛假,甚至欺詐上市、惡意造假等違法行為又有所抬頭。必須旗幟鮮明,果斷採取措施,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堅決依法予以懲處。”郭樹清説。他還澄清,市場上關於證監會是否會選擇性立案、選擇性執法、因為外部干擾而“放水”的懷疑其實是沒有根據的。

  四是全面強化對失信主體的誠信約束和懲戒。郭樹清表示,希望社會公眾以廣泛有序和理性討論的方式參與到市場規則的制定中來。“從市場公平性來考慮,對股票看多看空、對市場唱漲唱衰都沒有關係,是評論員、研究員、投資者也都不成問題,或者三者兼于一身,也並無妨礙,但是,我們希望相關人士從誠信出發,能公開自己的投資者身份,因為,這樣才能減少對別人的誤導,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衝突。在存在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業務的條件下,這樣做更為必要。”他説。

  五是深入研究推進資本市場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出符合實際、反映執法規律,從案件調查、審查起訴到法庭審理相配套的專門化司法安排。六是積極研究推進行政和解執法模式創新。七是加快健全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八是嚴格落實依法辦事和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包括下決心再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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