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欺詐門”的“衍生”意義

時間:2010-04-29 12:04   來源:新華網

4月27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高盛首席執行官勞埃德布蘭克芬出席參議院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永久委員會就高盛事件舉行的聽證會。新華社/法新

  高盛集團“欺詐門”近來持續發酵。美國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斷收集“罪證”,大有秋後算賬之勢,高盛則極力辯駁,大呼“還我清白”。兩者一個是金融體系最發達國家的政府,一個則是全球金融操盤能力最強的跨國投行。這場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貓鼠遊戲”如何發展,關係到未來美國金融監管、特別是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改革走向。

  美國證交會起訴高盛的一個核心指控是:高盛在向客戶兜售組合債券時,未能充分客觀地披露其中包含的投資風險,即看空後市的保爾森對衝基金公司參與了組合債券的選擇。高盛則辯稱已“充分披露”資訊,參與對賭的交易方都是“專業投資者”,理應具備識別風險的能力,況且遮罩對衝基金參與者“符合行業慣例”。

  美國證交會對高盛的指控並非無由,而高盛的辯解也可以理解。因為什麼資訊應該披露,什麼資訊不該披露,在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沒有明確界定。因此,導致客戶損失是高盛“蓄意為之”還是客戶“不夠專業”,目前也無從判斷。但是,此案透露出輿論對大型投資機構可能濫用資訊優勢或者通過操縱資訊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擔憂。

  這種擔憂不無道理。場外衍生品市場與交易所市場最大的區別在於,場外合約可以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定制,這種“你情我願”的機制可以滿足不同層次和風險偏好客戶的需要,有利於價格發現和資源配置;但是由於缺乏交易所的競價機制和資訊透明度,場外交易確實存在資訊欺詐、背信等諸多風險,因此科學合理地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是必要的。從這個角度看,美國證交會作為市場監管者指控高盛可以理解。

4月27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高盛首席執行官勞埃德布蘭克芬(中)出席參議院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永久委員會就高盛事件舉行的聽證會。新華社/法新

  不可否認,在市場資訊不充分的條件下,交易方資訊獲取和分析能力不同,對金融資産價值及風險的判別各異,這種資訊博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參與場外衍生品對賭的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説,參與高盛交易各方作為專業投資者似乎應該“願賭服輸”。但前提是,這種資訊不對稱性應該是“市場自然産生的”而非人為操縱。如果故意隱瞞風險資訊,其實質是剝奪了投資者平等獲取相關資訊的機會,而機會公平是市場公平競爭的前提。因此,高盛是否“蓄意為之”就變成了問題的關鍵。

  在承認投資者資訊獲取能力存在“自然”差異的基礎上,確保投資者獲取相關資訊的平等機會,使投資者充分權衡相關風險與收益並作出理性選擇,這是政府作為監管者維護市場公平和金融安全職責之所在。如果金融機構道德失范,人為隱瞞甚至扭曲有關投資策略、風險構成和機制評估等資訊,或者場外市場準入門檻過低,那麼金融衍生品不僅無法分散風險,反而會加重風險,進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這在本輪金融危機中已顯露無遺。

  目前,奧巴馬政府強力推動金融監管改革,其中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提出的目標包括:促進該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禁止市場操縱、欺詐及其他市場濫用行為、保證衍生産品不會不適當地出後給不具備成熟經驗的投資者。其出發點正是要通過改善資訊的不對稱和市場的不完善,有效維護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有序性和安全性。而在此背景下浮出水面的高盛案,不管結果如何都會對金融界有示警效應。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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