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出臺19條土地新政 囤地開發商將被凍結

時間:2010-03-11 09:57   來源:中國經濟網

  全國兩會期間,房價、地價問題備受關注。繼“國四條”、“國十一條”等調控政策之後,國土資源部昨日出臺了19條土地調控新政。國土部在其網站公佈了《關於加強房地産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包含19條內容,明確規定開發商競買保證金最少兩成、1月內付清地價50%、囤地開發商將被“凍結”……土地新政可謂“刀刀見血”。

  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兩成

  《通知》對開發商競買保證金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而以往的政策對繳納額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通知》要求,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佈,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但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拿地後10天內必須簽合同

  在合同時限上,《通知》規定,開發商在拿地後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其中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一旦開發商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國土部門將終止供地,並不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建立用地開竣工申報制

  據悉,對於開發商在土地市場上的各種“貓膩”,比如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閒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現象,《通知》也明確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

  根據現有規定,開發商拿地後一年未開發的,國土部門才能開始收取閒置費,閒置滿兩年才能收回,在這個時限之內,國土部門沒有其他的處罰措施。針對這種情況,《通知》規定,從下月起,將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

  開發商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緣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後,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而為了加強房地産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國土部也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産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挂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併入網上傳至房地産用地開發利用誠信體系,國土部將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保障房用地不低於70%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已經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新公佈的《通知》,也在政策上給予了相當大的支援。

  《通知》規定,各地當年的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

  而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國土部重申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産開發,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的,應由政府收回,另選地塊供應。

  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組織開展對房地産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檢查重點是:房地産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違反法律法規閒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及時向政府彙報,統一部署,認真實施。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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