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PC”假冒“OPPO”手機 商場、商戶被判共同賠償

時間:2012-07-16 16:1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 佟明彪 通訊員 梁代傑)“OPPO”手機是近年來較為受歡迎的國産手機品牌之一。最近,因發現市場上存在銷售倣冒“OPPO”手機的現象,該品牌所有人廣東歐珀行動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珀公司”)將涉嫌侵害商標權的王女士和王女士商鋪所在的商場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相應損失。近日,北京市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援了原告歐珀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商場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2012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同歐珀公司代理人來到王女士的商鋪話費380元購買手機一部,並取得“銷售單據”。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作出了(2012)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5092號公證書,對上述保全證據公證行為予以確認。經公證購買的涉案手機,在産品外包裝、手機機身所使用了“CPPC”標識,此手機無生産廠家等資訊。

  歐珀公司稱王女士的行為侵犯了歐珀公司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某商場作為市場的經營管理方,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王女士銷售倣冒歐珀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沒有盡到作為市場管理者應承擔的監管責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歐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被告某商場辯稱,商戶並沒有出售涉案物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女士辯稱,東西不是自己賣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涉案商品非其攤位銷售,因此認定是其銷售。“CPPC”標識與“OPPO”註冊商標近似,因此涉案手機是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作為市場經營單位,某商場雖與王女士簽訂有租賃合同及規範經營責任書,但上述文件中沒有明確寫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某商場亦不能證明其對商戶銷售商品的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應當認定市場經營單位的行為屬於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應當與商戶共同承擔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責任,故歐珀公司要求某商場與王女士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法院判決某商場與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原告歐珀公司經濟損失18200元。

  該商場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審理中,中國經濟網將繼續關注事件發展。

編輯:米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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