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何時生效:電子保單“拔出蘿蔔帶出泥”
時間:2012-07-11 13:53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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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線上投保、網上激活、自助保單……隨著電子商務的大發展,電子保單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新生事物,可謂方興未艾。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以“簡易”、“便捷”、“靈活”為特徵的新興事物,卻引發了諸多待解的法律問題。</p>
<p> 電子保單涉及的保險合同,如何認定其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如何認定電子保單中的投保人?如何明確保險代理人在銷售、激活電子保單時的地位和義務?</p>
<p> 在上述問題中,電子保單涉及的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認定問題,爭議最為激烈。本期《保險週刊》關注最近已經在江蘇省結案的保險案例,通過採訪保險法專家,以期獲得説明。</p>
<p> 與傳統的紙質保單相比,電子保單帶來了方便和快捷,也一併帶來了快速消費時代的諸多“附屬品”。</p>
<p> 江蘇張某,2010年通過保險代理公司購買了一張“期限一年”的保險自助卡,150元保費獲得限額高達15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5000元醫療保險責任和每天30元的住院津貼責任,被保險人是同一戶籍上的家庭成員,可謂經濟實惠、方便快捷。</p>
<p> 然而,付了錢的張某並未及時激活保險卡。殊料7個月之後,張某夫婦二人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其妻經搶救無效身亡。在此次事故中,張某産生了9098.3元醫藥費用,其妻産生了30326.51元醫療費用。</p>
<p> 悲痛之餘,張某找到了保險代理公司,要求對方協助理賠,其理由在於:雖然自己尚未激活保險卡,但已經交納了150元保費,保險公司理應賠償。與此同時,保險代理公司受張某之托激活了保險卡。結果,張某的理賠申請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雖然保費已經交納,但發生意外傷害之時,投保人並未激活保險卡,保險責任尚未生效。</p>
<p> 繳費但未激活,保險合同生效並不意味著保險責任生效?類似于這樣的爭議和投訴案例,多産生於保險卡這一類電子保單的身上,有別於傳統紙質保單“投保人一經繳費通過核保,合同即生效”的特點。</p>
<p> 最終,張某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法院能否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是所有電子保單消費者關注的焦點。在業內看來,保險電子商務這一方興未艾的新生事物,由於存在著不同於傳統保險商品交易方式的諸多特點,引發出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對法律調整和司法實務構成新挑戰。</p>
<p> <strong>一審再審難定案</strong></p>
<p> 作為原告,張某請求法院判處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2390元,這筆費用包括張某之妻的死亡賠付金5萬元,此外即雙方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兩項合計2390元。</p>
<p>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收到保費時成立並且生效,但激活保險卡才是確定具體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鋻於張某夫婦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自助保險卡激活之前,其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尚未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該起交通事故並未構成保險事故。</p>
<p> 原來,在這張小小的保險卡上,已經註明了如下資訊:持卡人需在有效期內按照投保流程進行投保,該卡對應的保險合同在激活次日零時起生效,對保險合同生效以前發生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p>
<p> 通過保險代理公司購買保險卡的張某,為何沒有及時激活保險卡?保險代理公司員工是否一賣了之,未及時給予提示導致張某對激活環節毫不知情?如果換作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代理公司)代為客戶激活保險卡,萬一齣現失誤和過錯,又該如何區分各自的義務和責任?</p>
<p> “激活自助保險卡是投保人的權利,保險代理人並沒有代為激活的義務,如果購卡人需要保險代理人代為激活,要另行給予該保險代理人委託授權,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接受持卡人委託代為激活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張某可以基於委託合同的關係向受託人主張違約責任,而非依據保險合同關係向保險人主張理賠。”法院根據上述理由,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p>
<p> 對於一審判決的結果,張某顯然不服,隨後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日前的二審過程中,雙方經過調解,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最終補償了張某35000元,張某承擔訴訟費用。</p>
<p> <strong>三種意見引爭執</strong></p>
<p> 這一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引發了諸多意見和爭議。記者採訪獲悉,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三種不同的聲音。</p>
<p> “在自助保險卡的有效期內,誰為被保險人激活、何時激活,這是持卡人的權利。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應當視作同意承保。”一種意見認為,既然保險公司收到保費時,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保險公司即開始承擔保險責任。</p>
<p> “投保人繳納保費屬於要約行為,所繳費用為預交之保費,只有當自助保險卡被激活之時,被保險人和保險責任才能確定。因此,保險卡激活的時間是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第二種意見如是認為。</p>
<p> “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時間,可以認定為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但是,就自助保險卡而言,激活時間是確定具體的被保險人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這是第三種意見。</p>
<p> 顯然,這一案例的焦點在於保險卡涉及的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認定問題,包括該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認定問題。多位法學專家就此展開了熱烈討論,結果又派生出新的觀點。</p>
<p> “保險卡的交易環節可以視作消費者對保險合同的預約行為,激活保險卡和生成電子保單的環節,才是本約,即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一位民商法專家堅持“預約與本約説”。</p>
<p> “購買保險卡,意味著買賣合同的訂立,該買賣行為的完成,就是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一位保險實務界專家堅持“買賣説”。</p>
<p> “就自助保險卡而言,支付保費意味著保險産品交易的完成,這是電子保單(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應是投保人激活保險卡的時間,對此,保險公司在其設計的保險卡和電子保單中,絕大多數給予了文字上的説明和提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賈林青稱。</p>
<p> <strong>“一賣了之”不可取</strong></p>
<p> 即使再多的爭議,也無法阻擋全球資訊化的步伐。目前我國尚未針對電子商務合同專門立法,儘快針對電子商務合同給出明確的法律定義迫在眉睫。</p>
<p> 作為無紙化交易,電子保單成為一種以快捷、方便、安全為主要特徵的保險服務方式。上述司法實務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暴露出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相對滯後的現實問題。</p>
<p> 根據保險電子商務在我國保險領域的適用情況,目前電子保單主要存在三大類,一是投保、核保、交費和出單等全流程均在網上自助實現和完成的網上業務;二是保險公司特定客戶在網上實現的對接業務;三是消費者個人在網上完成的自助式保險卡業務。</p>
<p> “只有滿足保險公司設定的投保條件,通過網上支付方式交納保費,保險公司電子商務平臺根據核保流程進行核保、交費和出單環節在網上自助完成後,才會自動生成電子保單。”賈林青稱,這樣的業務類型,保險合同成立時間、生效時間、被保險人、保險責任均可以即時確定。</p>
<p> 相比之下,更為靈活、方便的卡式業務,往往由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代理機構向消費者當面銷售,在此過程中,銷售方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保險卡宣傳、保險內容事項説明、産品説明、回答疑問等服務。在購買保險卡之後,消費者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網站自助激活或以撥打電話的方式來激活保險卡。</p>
<p> “在激活過程中,消費者要根據保險公司設定的網上投保條件和投保流程填寫相關資訊並提交,滿足這些設定條件之後再通過網上核保,按照激活程式獲得電子保單號碼,即可在網上生成電子保單。因此,激活環節是保險公司承擔具體保險責任的開始,也是被保險人接受保險公司保障服務的開始。一方面,消費者要及時詢問和了解保險卡的使用説明;另一方面,保險行銷員和保險代理公司員工需要及時對消費者給予重點提示和説明,不能一賣了之。”賈林青説。 </p>
編輯:米廣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