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索賠:股民認為大公司不會“耍賴”

時間:2012-05-23 09:36   來源:東方網

  近日投資者向法院提交虛假陳述起訴材料進行索賠的,還有資本市場頗為關注的股民訴五糧液(000858)民事賠償案。此前,已有數十位投資者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材料,但法院方面仍出於統一解決問題的考慮,未對先前提交材料的案件予以正式受理。此次提交材料的許峰律師表示,希望通過再次提交材料,加快法院受理案件的進程。

  2011年5月28日,五糧液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201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查明的五糧液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一、五糧液關於四川省宜賓五糧液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在亞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投資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二、五糧液在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投資資訊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三、五糧液2007年年度報告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四、五糧液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由於這些行為,證監會作出嚴厲處罰,對五糧液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唐橋、王國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同時對其他高管也作出了處罰。

  對於可以提起索賠五糧液的投資者應該符合的條件,許峰律師告訴記者,因為五糧液存在多個虛假陳述違法行為,所以存在多個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只要符合如下任一買入賣出條件均可提起索賠:一、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間買入五糧液股票,在2009年9月9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二、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間買入五糧液股票,在2009年2月1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三、在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間買入五糧液股票,在2008年2月2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四、在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間買入五糧液股票,2009年8月1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

  一位受損股民表示,經過對比律師提供的起訴條件,自己是合適的原告,可以參加索賠。之所以選擇利用法律武器維權,一方面是通過媒體報道,了解股民維權的重要性,打破心理障礙。另外一個方面,是仍然看好五糧液公司。“五糧液是白酒行業的領軍人物,公司運作好,名氣大。相信這樣的大公司,應該不會在證監會明文處罰、法律明確規定賠償的情況下耍賴。”而另外一位投資者表示,五糧液2011年年報顯示,該公司去年凈利潤61.6億,財力雄厚,不會出現贏了官司無錢執行的尷尬狀況。

  據了解,許峰律師此前已經接受了多位五糧液投資者的委託,目前正在繼續投資者的委託,在五糧液虛假陳述維權案訴訟時效進入一年倒計時之際,許峰律師更是提醒投資者應該注意訴訟時效節點,在時效屆滿前委託律師將材料提交法院。

編輯:王偉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