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和環保部5日聯合發佈《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淘汰1萬噸/年以下再生鉛生産能力,以及坩堝熔煉、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國家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並提出,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産能力。
根據要求,新建或者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規劃要求。要依據産業佈局和國家相關規劃嚴格審批再生鉛項目,抑制盲目擴張。再生鉛企業廠址選擇應符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的要求。
同時,再生鉛企業必須整只回收廢鉛蓄電池,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鉛蓄電池破碎産生的廢酸液。
在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條件》要求,單獨處理含鉛廢料的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8%,廢水實現全部迴圈利用。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應低於185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6%,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水迴圈利用率應大於98%。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指標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新建項目標準。(本報記者 孟斯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