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名為《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 2011年12月28日)的文件在業內流傳。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目前大量企業採取“底價包銷”的方式銷售藥品,出廠價只包含原輔料、加工費用和少量利潤,而期間費用、銷售利潤和“以藥養醫”制度性成本轉嫁到流通環節,導致零售價與出廠價相差懸殊。而此次流傳出來的討論稿,正有意要對流通環節的藥價實行差率控制,“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新規計劃在7月1日起執行。
“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
此前,央視調查曾曝光一些常用藥從出廠價到醫院零售價,中間利潤都超過400%。如一支規格為2毫升20毫克的鹽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廠價每支0.32元,醫院零售價為21.26元,中間利潤竟高達6500%以上。
若根據正在討論的《辦法》,新規執行後,一支2毫升20毫克的鹽酸奈福泮注射液經過批發流通環節的加價之後,也只能賣到0.416元。根據討論稿,藥品批發環節的實際差價按照“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的原則,實行差率(額)控制。按照批發環節差率(額)控制的具體標準,批發環節藥品最高加價不得超過194元,醫療機構銷售環節藥品最高差價額不得超過69元。而對有關部門明確為廉價短缺藥品的,不實行流通環節差價率(額)控制,鼓勵生産和使用廉價藥品。
約束出廠價與零售價懸殊差價
據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價格主管部門對政府定價藥品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而對流通過程中的差價則並不作限制。
“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對流通環節缺乏約束,差價過大。”牽頭制定《辦法》的發改委認為,藥品生産企業普遍採用“底價包銷”的方式,由經銷商代理銷售藥品,即生産企業以較低的出廠價格銷售給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藥品從流通到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整個過程。在這種模式下,出廠價一般只包含原輔材料、加工費用和少量利潤,價格非常低,而本應計入出廠價格的期間費用和銷售利潤以及“以藥養醫”的制度性成本都轉而發生在流通環節,由代理商承擔,從而表現為出廠價與零售價相差懸殊。單純的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對於上述現象的約束作用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發改委方面也希望借此“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引導醫療機構。目前,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在不超過最高零售限價的前提下,加成率統一按照不超過15%的政策執行,但客觀上存在“低價藥加得少,高價藥加得多”的問題,被認為是醫療機構熱衷“高價藥、大處方”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