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8月起施行

2013-06-12 12:08     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李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6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本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6號公佈 根據2013年5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保險公司:

  (一)外國保險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司);

  (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外國資本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保險公司);

  (三)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保險公司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外資保險公司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對本轄區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發給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籌建報告;

  (二)擬設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六)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八)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説明書;

  (九)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十)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十一)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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