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應以更高賠償支援消費者

2013-04-25 10:24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泉

  實行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首次迎來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草案從明確個人資訊保護、完善“三包”規定、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 “後悔權”,衝動網購後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問題,擬由經營者舉證“自證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自從2009年正式啟動修訂程式以來,經過漫長而反覆的博弈程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終於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並且亮點頗多。之所以這麼長時間才提交審議,本身説明這裡面的利益衝突之甚。這固然凸顯了新《消法》的來之不易,但也註定了這只能是妥協的産物。

  之前,曾經有聲音呼籲將買車者、購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都列入《消法》保護範圍;從現有草案看,買車應該已經列入,但是對何謂消費者仍需要一個更明確的厘清,而不能僅限于 “生活消費”的範圍之內。消費者的概念應該是廣泛的,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産品的使用者。無論面對怎樣的商品賣家,消費者的權益都應該得到同等的保護。

  可是,7天退貨的 “後悔權”,卻將大宗商品、不動産排除在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蔬菜水果這些的確是因為商品性質不宜給予7天“後悔權”,可是諸如汽車、房子怎麼就可適用 “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條款呢?説白了,這只能是房地産商、汽車銷售商激烈反對的結果。當然,最遺憾的還是懲罰性賠償條款。新《消法》只是將原來的“假一賠二”提高到了“假一賠三”,懲罰幅度不僅仍舊很低,而且還封了頂。

  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賠十”,在新《消法》裏卻銳減成了“假一賠三”,這不得不説是一種倒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新《消法》理當跟上《食品安全法》的步伐。更何況,懲罰性賠償本就應該是上不封頂的。

  “假一賠二”也好,“假一賠三”也罷,除非大宗商品,否則普通消費者“較真”的成本,仍要遠遠大於可能獲得的賠償,於是大部分人都習慣了自認倒楣,缺少維權和監督的動力。同樣,公益訴訟人士和相關組織的積極性也無法真正調動起來,於是對欺詐消費者的惡劣行為,很少有來自社會的制約。這不僅造就了産品標準“內低外高”、産品價格“內高外低”等不公平現象,更讓商家從心底裏不重視中國的消費者。

  我們常説要罰得無良商家傾家蕩産,其實罰永遠不可能罰得無良商家傾家蕩産,唯有消費者都有維權意識,並且有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無良商家才真得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費者。食品安全也好,其他消費也罷,一方面我們當然需要更高品質的監管,但另一方面更需要消費者積極維權。某種意義上,有什麼樣的消費者就會有什麼樣的消費市場。這裡面的關鍵就在於,面對現實的成本與收益問題,法律要以上不封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支援消費者勇敢維權。否則消費者手裏沒了利器,商家就不會真正尊重消費者,我們的消費環境就不可能自動誠信起來。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