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法時機日漸成熟 完善發行制度等或成重點
去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發展日新月異,運作基礎和內外部環境發生了重大改觀,然而,資本市場發展與服務實體經濟的實踐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發展創新的制度框架。為此,證券法新一輪修訂工作有望啟動。
昨日,在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上,多位業內人士對新一輪證券法修改完善提出了諸多建議,並且認為,當前已經具備啟動修訂證券法的條件和時機。
據了解,1993年4月,國務院頒布實施《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開啟了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1999年,證券法頒布實施,而隨著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發展,證券法在實施6年後進行了修改完善。自2006年新證券法實施以來,資本市場活力進一步釋放,市場運作更加規範。與此同時,實體經濟的發展對資本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資本市場改革創新也日益暴露出證券法的不適應性,證券法再次面臨修改完善的歷史機遇期。
2011年以來,證監會系統組織開展了證券法實施情況的評估,形成了關於證券法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送審稿和修改證券法的建議報告,形成了下一步修改完善證券法的基本方向和重點內容。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對證券法修改的必要性達成了基本共識,修法條件也越來越成熟。
據悉,該評估報告提出的初步修改完善基本思路是以建設科學完備成熟的證券市場體系為目標:公募與私募並重、股票與債券平衡、場內與場外互補、境內與境外兼顧、融資與投資協調等,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也初步提出了建議完善的主要制度規定,包括拓寬證券範圍豐富證券産品、完善發行制度,健全直接融資體系、統一完善債券制度、建立多層次場外市場,健全企業重組退出機制、推進建設國際一流投行、強化投資者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完善立法技術,增強法律可行性等內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昨日在會上表示,希望立法機關在將證券法列入修改完善日程的同時,也將《公司法》列入進程,因為其涉及優先股的設計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等內容。此外,他還建議,在證券法修法時將投資者保護單列一章,或者在時機成熟時,出臺《投資者權益保護法》。
此前,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曾表示,個人投資者為市場的活躍和發展貢獻了主要力量,應對投資者的權益給予與其貢獻相匹配的法律保障。但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期貨公益訴訟制度等缺失,建議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制定《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