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維權三大方式 手把手教你如何維權

2013-03-11 13:28     來源:北京商報     編輯:范樂

  股民遇到黑天鵝事件需要維權時該怎麼做?調查顯示絕大部分股民不知道如何維權,其中的原因一是資訊的不對稱,二是法律知識的缺乏。因此為了解決這樣的難題,本刊特訪問了多位專業證券律師,手把手教你維權。

  投資者維權三大方式

  什麼樣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維權?北京華榮律師事務所的許峰律師稱,在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侵犯時可以起訴、投訴、舉報等形式維權。

  起訴主要針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規、公司治理不完善、證券欺詐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更加常見的就是針對證券欺詐提出的民事訴訟,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欺詐客戶等情況。

  當前媒體報道中常見的維權案件比較成熟的主要是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如近期的綠大地、萬福生科、佛山照明等針對上市公司的投資者維權均是起因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方面的民事訴訟案件。

  對於突發性的侵權投資者權益的負面事件,一般來説會造成股價的大幅下跌,許峰認為,如果違規行為被明確地揭露,手上的股票是賣出還是繼續持有,並不實質影響接下來的投資者維權。

  若不勝訴無律師費

  面對突發“黑天鵝”事件,根據中國當前涉及投資者維權的一些法律,股民還不能馬上提起維權訴訟,需要等待證監會對相關事件及主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等待法院對相關違規事件的刑事判決生效以後,以行政處罰或生效判決作為前置程式方可起訴。

  許峰律師提醒投資者,遭遇黑天鵝,投資者想要維權的,需密切關注上市公司發佈的案件進展公告,以便及時維權。在符合前置程式後,一般來説,證券維權業內律師會主動發起對於相關違法事件的維權徵集,投資者可主動聯繫,對於比較成熟的投資者來説,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委託律師進行,則根據律師的要求將交易記錄證據、身份主體證據以及委託書等資料提交律師後,後續的全部工作均由律師操作,而且國內對於該類案件的律師費收費模式均是風險代理,即在案件勝訴並且得到執行後,律師才會收取律師費用,否則是不收費的,當然個別案件可能存在一些小額的差旅費,一般來説不構成對投資者維權的實質性障礙。

  許峰律師指出,投資者完成準備後將材料提交律師,對於投資者來説的大部分工作即已經完成,後續主要由律師去進行全部工作,投資者進行簡單配合即可。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律師稱,證券維權成本其實是很低的。維權成本主要是交給法院的訴訟費,1萬元以內訴訟費就是50元。如果沒有委託律師,投資者也可自己準備材料,寫訴訟狀。

  訴訟有時效股民需抓緊

  建立好委託關係以後起訴書、委託代理合同等準備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應該選擇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臧小麗律師表示,起訴後需要準備N+1份法律文件,例如有3個被告就要準備4份文件,一份給法院,遞交完材料後再交訴訟費,等法院通知和組織開庭。

  如果委託了律師,律師則會叮囑準備材料的原件給法官查看,若沒有委託律師,則要向法院提交所準備材料和相關證明案件的材料,例如證監會的處罰情況、媒體的曝光情況、哪一天是洩露日、如何計算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等。

  如果法院組織完開庭後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對方會進行賠付,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就會擇日判決。普通案件是6個月到一年內審結,但這種案子因為股民人數多、媒體關注度大,法院處理起來比較慎重,短則1-2年,多則4-5年甚至更長。股民能做的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儘快加入到訴訟,如果等到打贏了官司才加入可能訴訟時效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是2年,一旦訴訟時效過了再加入法院只會拒絕。

  股民維權目前仍存難點

  在臧小麗看來,目前股民面臨的最大困難是資訊不對稱,大部分股民不知道有索賠的權利,90%的股民都在不知不覺中放棄了這樣的權利。媒體的力量非常重要,另外作為國家機關的證監會應該在做出處罰後告知投資者有權利索賠,但在處罰文件裏同樣沒有這一條,法院已經受理了投資者索賠這個案子,就應該公告,告訴投資者在一定期限裏法院做一個登記,事實上是法院也不做證監會也不做,律師和股民也缺少一個溝通對話的平臺。

  許峰律師也總結了目前維權的難點,一是股民維權的積極性近年不是很高,二是當前投資者維權在司法解釋方面還做不到有法可依。當然在虛假陳述方面,在2002年、2003年相繼有兩個司法解釋,也確實發揮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在實施十年之後,經過若干的案件事件,證明司法解釋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應該根據司法解釋對虛假陳述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和細化,否則容易導致某些主體對司法解釋的濫用,從而對投資者的權益造成二次傷害。非常典型的就是對於系統風險的認定問題,也是迫切需要司法解釋層面進行細化和規範的。

  在虛假陳述案件之外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當前還沒有司法解釋,對於案件的審判和投資者的維權造成了實質性的障礙,雖然這類案件在投資者起訴到法院之後,如果符合前置程式條件是可以獲得受理的,但在審理層面尚乏善可陳,在這方面最高院應該加快起草和出臺綜合的證券侵權司法解釋速度,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據和規範,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將投資者維權這個問題抬上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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