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糾紛看理財經理影響力
理財經理必須擁有嚴格的道德操守,這是理財經理守則中的第一條。然而,從理財業務的興起開始,客戶與理財經理之間産生的糾紛就沒有停止過。近期,訴諸報端的兩則理財糾紛就與理財經理相關。
一是“宋文洲事件”。個人投資者宋文洲2008年經理財經理推薦,投資于渣打的兩款結構型産品,投資金額達到了6400萬元。據宋先生向媒體介紹,他之所以購買渣打銀行的鉅額理財産品,一個原因是自己此前在中國銀行的客戶經理跳槽至渣打銀行,他也是典型的“跟著理財經理跳槽”。而且,理財經理對這款産品的承諾是“基本上是可以隨時贖回”,“利潤比較好”。但是理財經理沒有向宋先生説明的是,他所購買的産品分為A計劃和B計劃兩個部分,其中A計劃不得提前贖回,在一定的市場條件下産品自動轉為B計劃,而B計劃是一款無止損機制的産品,但投資者可以提前贖回。
産品進入投資期後,不明就裏的宋先生屢次向銀行提出了提前贖回的要求,卻多次被客戶經理“挽留”並拖延客戶指令。然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宋先生所投資的這款産品已經出現了鉅額虧損,本金只剩下零頭。
另一起理財糾紛來自山東青島,王女士在深發展銀行購入180萬元的理財産品後虧損成1萬多元。這宗不可思議的虧損,實質是理財經理“赤裸裸”的欺騙。理財經理不僅將高風險的黃金T D業務描述為“百分之百的本金保證、最低5%的收益回報”産品,並違規地進行代客操盤。
誠然,這兩起理財糾紛都是個案。在嚴格的監管體制下,合規銷售是各家銀行的重中之重。與保險代理人鬆散的管理體制所不同的是,理財經理作為銀行正式員工,所受到的約束、監管要嚴格得多。加上如有違規行為,對銀行的聲譽將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銀行在內部管理上有較為嚴厲的懲罰手段。對於理財經理來説,違規成本是非常高的。但是,從這些理財糾紛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作為直接與客戶面對面的銀行工作人員,理財經理的推薦、建議會對個人投資者産生極大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