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22日發佈《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也已發佈,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正式啟動。
根據相關規定,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須是未在上證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産企業和金融企業。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且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是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