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1年3月16日,家住吉林白城的寧女士用丈夫齊某的卡去銀行辦理存款業務,但在當年10月份卻發現,80萬元存款變成了東北證券(000686)的券商集合計劃東北證券3號理財産品,同時,80萬元也已出現虧損。5月10日,寧女士夫婦委託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向東北證券以及建設銀行(601939)發去律師信討要説法。
存款轉眼變身
2011年3月16日,寧女士到建設銀行白城海明支行辦理存款業務。“當時銀行的工作人員告知大額存款的利率可以達到6.5%。”寧女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當時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僅為3.5%,如此高的利率引發了寧女士的疑慮,但銀行人員以大額存款有利率優惠為由打消了寧女士的疑惑。
“一方面出於對國有銀行的信任,另一方面我也多次詢問銀行工作人員和海明支行管理人員,在得到其口頭保證,不是基金類理財産品,並可以隨時取出之後,才簽署了協議。”寧女士説。
直到2011年10月,寧某才得知其丈夫齊某賬戶內的資金購買的是東北證券3號理財産品,購買時每份凈值為1.036元,購買金額為80萬元,被告知時已經虧損了12萬元。截至2012年5月8日,集合計劃每份凈值0.754元,齊某因為該理財産品已虧損24萬餘元,虧損幅度超過三成。寧女士表示,在2011年3月16日辦理業務時,建設銀行海明支行理財人員未對她本人做書面風險評估。而其丈夫齊某表示,他並未授權妻子到海明支行購買理財産品。“當時,我告知銀行工作人員所用之卡並非我本人,但工作人員説只要擁有持卡人的身份證即可。”寧女士表示,簽署協議之時,由於工作人員的遮掩她並不知道所簽協議與東北證券3號理財産品有關,事後,銀行也並未將協議副本交給她,最後她只得到一張銀行存款回執單。寧女士表示,80萬元是他們夫婦用來給兒子買房的資金,而現在虧損三成,買房計劃也被擱置。
銷售涉嫌欺詐
“建行海明支行與東北證券公司之間是代理關係。建行海明支行在履行代理職責的過程中,其銷售人員張娜故意隱瞞理財産品的性質,讓本應辦理存款業務的儲戶錯誤購買了東北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東北證券3號,並因此遭受鉅額損失。”寧女士夫婦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表示。
此外,張遠忠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行海明支行應承擔理財顧問侵權法律責任。建行海明支行在以代理人身份為東北證券銷售集合理財計劃産品的同時,又在以自己的名義提供理財顧問服務。而建行海明支行在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儲戶將存款變成購買高風險的集合理財計劃,建行海明支行的行為構成欺詐。
張遠忠認為,正是由於東北證券與建行海明支行的共同過錯導致了儲戶的嚴重損失,因此,東北證券與建行海明支行應當對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建行海明支行還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不過,寧女士的這項申訴似乎並未得到監管部門的支援。中國銀監會白城監管分局在給寧女士等人的回函中稱,因時間久遠,當時的銷售情況影像資料無法看到;理財計劃銷售協議等書面材料中,未發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況;寧女士向白城銀監分局提供的錄音資料,該局無法律授權對錄音資料鑒定真偽的資格。
監管漏洞頻出
寧女士告訴記者,和她有同類遭遇的消費者還有不少。這當中包括一對年逾古稀的夫婦、一對在外經營箱包生意的姐妹。
銀行作為保險、基金、券商等機構的産品代銷渠道,隨著上述三類機構産品爆髮式增長,理財市場競爭也呈現白熱化,而各類問題也集中爆發。
近期媒體曝出的渣打銀行億元理財産品虧損5000萬元,或許只是“水準”問題。但此次寧女士的存款變身理財産品的問題,則顯示出監管方面的漏洞。
張遠忠認為,建行海明支行將理財計劃當成一般儲蓄産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銀監會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等相關規定。
他表示,銀行在明知客戶身份不實情況下,仍然接受其參與集合計劃。寧女士以其丈夫齊某的銀行理財卡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是海明支行明知的事實,在沒有齊某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用他的銀行卡購買風險巨大的集合理財計劃。此外,建行海明支行未對客戶齊某做書面風險評估,也未對齊某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這些都有悖《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法規的要求。
個人投資者要有哪些權益保護意識
●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是雙方簽署的合同,因此不管銀行客戶經理講得如何天花亂墜,投資者都應看清楚合同的具體規定,畢竟最終若産生糾紛對簿公堂時還是以合同為準。
●投資者要相信客戶經理有足夠的動力去誇大理財産品的收益情況。可能客戶經理説的的確沒錯,在2007年以前,理財産品所投資的標的確實收益非常可觀。但投資者不要忘了問客戶經理最差的投資情形是什麼,並在産品説明書中找出最差的投資情形的描述,然後問問自己是否能夠承受這樣的損失,千萬不要因為客戶經理説最差情形很少出現而忽略這個問題。事實上,金融危機爆發後,最壞最差的情形都出現了。
●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過程中要對關鍵資訊錄音,其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維權的證據。尤其是如果投資者發現銀行方面作出有違産品説明書和合同約定的行為,比如原本可以贖回的理財産品,客戶經理用種種理由阻止贖回,那麼投資者應該錄音作為證據,否則不但日後無法以銀行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起訴銀行,即使去權威部門投訴也不能證明銀行的違約行為。
●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産品後應持續保持關注,尤其是可提前贖回的理財産品,應關注理財産品投資的資産價格波動情況,一旦發生不利情形,投資者可及時贖回理財産品,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勿把銀行的結構性存款當成存款,勿把銀行代銷的保險以及銀行代理的黃金交易當作理財産品。結構性存款實質上是理財産品,通常會嵌入期權掛鉤匯率等,風險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