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元鉅額借款中暗含高利貸 謹防"合法"高利貸

2011-12-27 15:36     來源:南京日報     編輯:范樂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開發公司向張某借款1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年利率30%。但借款到期後,開發公司未能還款。

  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對上述借款另行約定:張某同意從開發公司原先借款1500萬元中扣除500萬元,由上海某公司償還,剩餘1000萬元由開發公司直接支付給張某。這年8月12日,開發公司員工周某僅向張某支付了10萬元,張某於是起訴要求開發公司歸還借款本金960萬元、利息576萬元、違約金200萬元,合計173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開發公司應承擔的1000萬元中借款本金為640萬元,另360萬元屬雙方約定的利息。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借款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兩項之和已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應由開發公司以640萬元的借款本金,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開發公司已支付的10萬元,因應先衝抵利息。本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都表示服判。

  【案件點評】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日漸增多。此類糾紛中不乏穿著合法外衣的“高利貸行為”,如有的借據只載明借款數額,不區分本金和利息,有的雖寫明瞭利率,但往往在司法保護幅度內,即使借款人聲稱存在高利貸行為,也難以舉證。

  該案中,張某起訴時提供的證據僅為借款合同及收條,收條中註明借款分別以本票和現金的方式支付,但開發公司卻説現金並未實際給付,實為約定的高額利息。對此,辦案法官轉變借貸案件主要看借據的簡單審理思路,通過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實際經濟狀況,説明當前有關高利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最終,張某因不能提供現金部分的交付憑證,只得承認收條中註明現金的部分確屬雙方約定的高額利息。該案的判決,既打擊了高利貸行為,又保護了合法的借貸關係。   (本報記者 殷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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