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規範經營 比盈利更重要

2011-12-01 14: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范樂

  隨著我國居民理財意識的逐步提高和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發展的逐漸全面,近幾年我國銀行業理財産品市場的發展速度可謂是“突飛猛進”。根據第二屆國家理財規劃師年會上發佈的《2011年中國理財行業發展報告》顯示,2011年上半年,我國商業銀行共發行8497款理財産品,發行規模達8.51萬億元,已經超過2010年全年7.05萬億元的發行規模,從而創出歷史新高。但在這種“爆髮式增長”的背後,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暴露出來的種種隱患卻時刻考驗著監管層的智慧。

  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10月9日,銀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在理財産品的風險評估、保證收益、變相攬儲等方面做了細化,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層出手治理亂象

  中國經濟網記者看到,《辦法》對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的宣傳和風險評估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對資訊充分披露,並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産品,同時應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在宣傳材料方面《辦法》也規定,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等。

  此外,《辦法》還在銷售人員管理、理財産品自身評估等相關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對於此《辦法》的出臺,有律師行業人士表示,相比之前的一些管理辦法和指引來説,這次出臺的政策是最細化的,唯一的缺點是,沒有明確説明銀行應該對其在銷售和經營理財産品當中的過錯導致的損失進行賠償,相信在以後還將會不斷的完善。

  而當客戶和銀行在理財産品上出現糾紛時,最常見的導火索就是理財産品的虧損。今年6月份一名投資者狀告銀行違規銷售理財産品一案鬧到紛紛颺颺,雖然此案經過二審後依然判銀行無需承擔責任,但此案中發生的種種情形卻不得不引起投資者和銀行相關人員的格外重視。

  銀行銷售環節隱患重重

  據財新網報道,2007年12月底,高女士與其好友在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分別以20萬和66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款名為“中信理財之藍籌計劃2號”的理財産品(下稱“藍籌2號”),産品期限為兩年(自2008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1日結束)。該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為在中國境內依法公開發行的藍籌股票(滬深300指數成分股)、證券投資基金、首發新股、增發新股、首發可轉債等金融産品。本來在其宣傳材料中宣稱的最高年化收益率為36%的該款理財産品誰知到2010年到期時卻反而虧損了4.51%,隨後高女士遂以中信銀行銷售違規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高女士認為,“藍籌2號”産品屬於信託産品,中信銀行銷售該産品違反商業銀行法第43條銀行不得經營信託投資及證券業務的規定,因此理財合同無效;其次,中信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未按規定對其進行書面風險評估,未告知其最高年化收益率的計算依據,理財經理沒有銀行人員從業資格,擅自變更投資範圍,存在虛假宣傳、超募資金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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