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管銀行新規出臺 或為國債鋪路

2013-08-15 13:34     來源:證券日報     編輯:林天泉

  分析人士認為,銀行把資金託管在自己的地方,做國債期貨的積極性會更高

  中金所日前正式對外發佈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從自律監管的角度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確保期貨保證金資金存管安全以及期貨市場的平穩運作。分析人士認為,該項新規或為國債期貨重啟鋪路。

  在首創期貨資深研究員于海霞看來,中金所發佈管理辦法,可能是給一些符合條件的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提供方便。

  “以前一些銀行需要把資金託管在五大行,而現在中金所發佈這一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去申請,到時候就可以把資金託管在自己的地方,做國債期貨的積極性肯定會更高一些。”于海霞稱。

  記者了解到,2012年10月,國務院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項目。為做好後續銜接工作,中金所根據證監會有關要求,在廣泛徵求業界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要求,申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相關監管要求,並從總資産規模、凈資産規模、營業網點匹配度等方面規定了具體標準。

  具體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應當具備“註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産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産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十二項條件。

  專家表示,《管理辦法》明確了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的準入標準,細化了期貨保證金存管在業務和技術上的要求,完善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急處理機制,明確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的監督機制,強化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自律監管的能力,有利於促進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

  據了解,《管理辦法》將於發佈之日(即8月14日)起實施,而在《管理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業務的存管銀行,無需重新申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   (■本報記者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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