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資金互助社頻現倒閉擠兌風波

2013-07-04 08: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林天泉

  金融業遭遇“錢荒”背景下,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曝出的一起農民資金互助社案件,再次引發人們對於農村金融風險的關注。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江蘇多地採訪了解到,自去年下半年以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下稱合作社或互助社)倒閉、擠兌風波頻發,部分農民資金互助社運營偏離服務“三農”的宗旨,有些甚至演變成為高息攬儲、高息放貸的非法集資組織,其中隱藏的風險可能隨著流動性困局而加劇爆發。

  隱患

  資金互助社金融風險不斷

  據報道,日前南京高淳區磚墻鎮農民資金互助社停止營業並被立案調查,該資金互助社吸收了大量儲蓄存款,約有300多名“儲戶”,共3200萬元資金無法兌付。據稱該資金互助社理事長因資金鏈出現問題,曾試圖卷款潛逃。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江蘇北部的鹽城、連雲港、宿遷等地採訪發現,近年來,各地先後鼓勵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不少縣市已形成“一鎮一社”的格局。然而,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這些地方接連發生倒閉、擠兌風波。

  2012年10月下旬,連雲港市灌南縣4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1.1億元存款被挪用、涉及2500多名儲戶,導致4家合作社無法正常兌現農民存款。

  2012年12月底,因當地一家擔保公司倒閉,鹽城射陽縣陳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遭遇社員擠兌,吸納存款大約4000萬元的這家合作社,鉅額兌付壓力下,該社在兌付了數百萬元資金後,一度宣佈停兌。

  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上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情況時表示,游離于法律法規規範和監管之外的農民資金合作社等組織大量出現,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據了解,目前農民資金互助社主要有四類,一是由銀監會批准成立、正式發放牌照的,全國僅49家;二是地方農工辦或農工委在專業合作社框架裏辦的資金互助部,中央一號文件和農業部相關政策對此予以鼓勵;三是扶貧辦“貧困資金扶助項目”所設立的金融互助組織;四是民間自發組織的資金互助社。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杜曉山告訴記者,銀監會和扶貧辦設立的資金互助社,總的來説沒有出現卷款逃跑、欺詐等現象,問題比較大的是由地方政府或者純民間設立的資金互助社。不僅在江蘇省,內地的很多資金互助社也都出現過類似的問題。

  “最近金融業流動性緊張,有可能加劇資金互助組織風險的爆發。”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曙光認為,如果老百姓有“錢荒”的預期,擔心資金的安全性,就有可能發生擠兌現象。

  曾遭遇擠兌風波的射陽縣陳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負責人沈加星説,今年感覺民間資本的流動性明顯不足,雖然説“錢荒”對他們的業務並沒有大的影響,目前運營比較正常,但不少社員還款明顯不及時,資金互助社裏吸儲的能力也在下降。

  違規

  高息攬儲放貸成“山寨銀行”

  記者調查了解到,原本只能放貸給農村社員並用於農業生産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有些卻成了打著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幌子高息吸儲、高息放貸的“山寨銀行”,本應服務“三農”的資金互助社成了農村資金的“抽水機”。

  據灌南縣公安局事後調查顯示,上述灌南縣4家合作社都是商人王明龍在背後策劃成立,王明龍是江蘇龍城集團董事長,利用灌南當地4個農民的身份證及戶口本註冊並出資設立了這4家合作社,合作社虛擬假借人,做假賬,實際將錢暗地裏以1元月息4分轉入龍城集團,實為非法吸儲。

  灌南縣五隊鄉一位社員説,這四家合作社“高進”更“高出”,合作社存款年利息達15%,貸款收取近50%的年息。

  “現在很多所謂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打著資金互助或者合作金融的旗號,在幾個鄉鎮之間吸收存款和放貸,吸收的資金量甚至上億元,比村鎮銀行的資金規模還大。”王曙光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更為嚴重的是,很多民間資本看中了這個領域的回報比較高而進入,發展成為高利貸,有的還存在大量非法集資現象。特別是在江蘇、浙江等民間資金充裕的地區,很多民間資本在這個領域都有所動作。

  事實上,按照2007年銀監會發佈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

  除了異化為變相的高利貸機構,不少資金互助社還變成了“山寨銀行”。江蘇鹽城、宿遷等地資金互助社的負責人介紹,互助社發起人的出資目的各不相同,但不少人都希望把它辦成銀行。不少合作社的運作方式和銀行如出一轍,有的合作社甚至打出了“存款到社裏,能得兩倍息”的條幅。

  儘管資金互助社暴露出多種違規現象,但地方政府應對起來卻面臨著兩難困境。江蘇鹽城、沭陽等地農工辦的負責人表示,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的確為民間資本提供了一條從“地下”轉入“地上”的渠道。如果貿然終止合作社業務,兩種風險不容小覷,一類是即時的突發風險,第二類是“地下錢莊”再度猖獗的風險。

  制度

  外部監管和內部規範待完善

  在業內人士看來,農民資金互助社的主要問題在於缺乏監管,特別是對於民間自發組織的資金互助社,基本上是處於監管空白。

  杜曉山認為,從外部監管來説,地方政府要麼強行推動但只批不管,要麼不懂監管,缺乏資金管理和金融運作的經驗;從資金互助社內部來説,要麼缺少群眾擁護的、有公信力和有能力的人,要麼缺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

  據了解,目前蘇北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主要由市縣農工部門牽頭監管。“農工部門批准了它的成立,也就承擔著監管責任。”宿遷市農工部副主任陸長江説,但僅靠農工部門很難履行責任,金融行業風險巨大,“隔行如隔山”。

  不少合作社負責人和監管部門人士表示,合作社的資金投放數額、方向和風險評估都需要專業金融知識,而農村的金融人才明顯匱乏。沒有專業能力實施有效監管,是當地資金互助合作社發生違規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於那些沒有獲得牌照的農民資金互助社,王曙光認為,監管部門不能以沒有批准作為不監管的“擋箭牌”,而應該讓那些地下的資金互助社“浮上水面”,予以正規註冊,才有可能對其進行規範的監管。沒有這種陽光化的政策,資金互助組織就只能繼續在“地下”發展,這樣反而容易引起金融風險。

  王曙光告訴記者,現在國家對資金互助組織缺乏監管,自律將會起到很大作用。他計劃在本月底發起成立中國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自律聯盟,挑選好的資金互助社發揮示範作用,讓這些資金互助組織有更大話語權。

  “加強自律或者成立協會管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最終還是要加強內部規範和外部監管。”杜曉山認為,外部監管方面,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要採取不同層級的監管,資 金 互 助 社 沒 必 要 由 銀 監 會 來 監管,可以下放到地方政府,但應該由地方金融辦牽頭,和農工委、工商等部門形成一個監管辦公室,將制度落在實處。

  杜曉山認為,要保證發生事故以後,有效管控風險,監管部門還應該常設“風險基金”維護農民權益,建立系統風險準備金制度,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備付金和呆賬準備金制度,做好善後事宜,維護農民權益。

  (白田田 秦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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