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行券商資産託管業務

2013-03-16 09:46     來源:證券日報     編輯:雍紫薇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佈了《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業務試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舉意在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拓展證券公司託管基礎功能。《試行規定》指出,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託管範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債券及金融衍生品、貴金屬等。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試行規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具體看,在審批要求方面,試行規定指出: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應當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取得資産託管業務資格,同時規定 “已經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無需另行取得資産託管業務資格”。

  同時,《試行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申請資産託管業務的審批程式和申請材料目錄,並規定審核期限為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根據《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取得託管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三是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並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於5人;四是具有獨立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資訊技術系統;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對於託管範圍,《試行規定》也做了具體限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夥企業財産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託財産、資産支援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我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並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此外,《試行規定》對託管資産安全和監管安排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例如,在資産安全方面,《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每項託管資産單獨建賬,保持託管資産的完整與獨立;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其託管的資産選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並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現金資産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同時,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託管資産與自有資産嚴格分開保管,不得將託管資産歸入其自有資産。證券公司破産或者清算時,託管資産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清算資産等。

  負責人表示,考慮到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一方面有利於拓展其業務範圍,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戶資産安全如何保障等問題,為支援證券公司創新發展,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同時有效控制證券公司的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根據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研究起草了該規定。(記者 朱寶琛)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