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5日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管理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對條例所適應的交易活動範圍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條例所稱的期貨交易、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具體內容。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並刪去了“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同時,修改後的條例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預留了空間。
境外機構可參與特定品種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表示,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新修訂的條例還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
一是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修改後的條例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二是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後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三是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後的條例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准的規定,還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打擊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交易所有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等行為之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修改後的條例將期貨交易所“保證合約的履行”的職責修改為“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業內人士表示,此修改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期貨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的職責。(毛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