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震後義舉啟迪中國保險業

2011-04-06 1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王思羽
  日本9 .0級地震發生後,日本各大人壽保險公司相繼表示儘管在保險條款上對因地震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傷害屬保險除外責任或減額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將超越合同責任,全額提供意外死亡保險金賠付。此舉可看出日本保險業在自然災害中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這種社會責任感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自發自動就形成的,而是一種日積月累的制度沉澱。

  在整個地震保險設計中日本政府擔當最後保障重任

  日本是地震多發國家,每次強烈地震後,無論災難多麼巨大,損失多麼慘重,人們還是一次次重建自己的家園,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這其中,地震保險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地震保險並非指所有在地震後能夠得到理賠的保險種類,比如很多壽險並無地震除外的免責條款,能夠在地震導致的事故中得到理賠,但它只遵循普通的商業保險規則,並非我們要討論的地震保險。地震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政策性保險,它的目的不是為了足額彌補災害所造成的損失,而是為了讓國民在遭遇巨大災害後能迅速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活。

  為了降低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並頒布了相關法律,明確將地震保險的保險事故限定為因地震、火山噴發及由此引發的海嘯而造成的火災、損壞、掩埋及流失。

  廣義的日本地震保險包括企業財産地震保險和家庭財産地震保險兩部分,其中企業財産地震保險僅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以純商業的方式經營,再保險依靠國外再保險公司。由於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以,日本財産保險公司配合再保險公司實施了“限制補償條款”,依保險金額限制地震損失的補償金額,不足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己保險。這次日本大地震就有可能導致國際再保險市場費率上升。

  受到大家關注的通常是具有強烈政策性的家庭財産地震保險。家庭財産地震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參與運作、共同分擔責任。具體操作的模式是日本各商業保險公司共同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險機構。依據《地震保險法》,由各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險後,再給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承保,而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再以超額損失再保方式轉分保給政府。原則上,如發生大地震,理賠金額在750億日元以下,全由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如在750億日元至8100億日元之間,則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各負擔一半;如在8100億日元以上至41000億日元之間,則由日本政府負責95%,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5%。當發生巨大地震災害時,政府將承受大部分的再保險責任,因而在整個制度設計中政府擔當著最後保障的重任。

  日本地震保險在創設之初是強制附加於住宅綜合保險和店舖綜合保險的,後經過數次修改,改為附加於火災保險,但在投保時必須向投保人詢問是否加入的自願投保方式。日本因此建立了科學公正的住宅抗震性能評價體系,使地震保險費率根據其所在區域、房屋構造及年限、抗震等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當事故發生後,理賠金額會根據保險標的大小及保險事故造成損害的程度來確定,且不能超過一定限額,充分反映了地震保險設立的目的。

  各國地震保險機制中的共同特點

  地震保險的目的是積累地震賠償基金,為災後復建提供資金。不僅僅是日本,世界還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地震保險機制,比如美國、紐西蘭、我國臺灣地區等等。儘管各個國家和地區巨災保險制度的設計都有各自的特點,但概括起來都有以下共同的特點:

  1、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各國都以專門立法或保險法的特別條款等形式在法律上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對運作模式、損失分攤機制、保障範圍、政府支援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劃,這樣地震保險制度才能在災難來臨時有條不紊地得以運轉。如日本的《地震保險法》、《地震保險法律實施令》、《地震保險法律實施規則》,紐西蘭的《地震保險委員會修正案》等。

  2、政府對地震保險制度提供支援。

  地震屬於巨災風險,具有災難大、範圍廣、概率低等特徵,通常一次中強度的地震就可以使一個地區大部分的建築物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地震危險對於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構成巨大挑戰,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援,僅憑商業保險公司一己之力,很難承受這樣的風險。因此地震保險必須由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在政策和資金上應給予大力支援。如日本政府參與到地震保險的再保險體系之中,一同分擔地震帶來的風險;紐西蘭政府在自然災害基金和再保險無法完全填補地震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遵循商業保險的經濟原則。

  雖然地震屬於不可抗力,但承保地震保險並不是讓保險公司去對抗大地震,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科學設計産品,靈活運用附加險、費率、最大保險限額、免賠額、再保險等商業手段有效地補償地震造成的部分損失,是一種高效的災後重建的資金籌措模式,能使災區更快地實現社會生活的平穩運作。

  地震保險機制可以彌補我國救災機制的缺陷

  近年來頻頻發生地震、雪災、大旱、颱風等各種重大自然災害,給我國帶來了無法估量的經濟損失。為重建災區,我國通常採取財政緊急撥款、社會募捐等多種方式來籌集資金,而商業保險賠付卻十分匱乏。對比我國全民動員的災難救助機制,地震保險機制顯現出一定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1、事前防範、從容不迫。

  日本通過立法對地震保險的運作模式、投保方式、承保範圍、地震保險基金等各個方面作出了權威穩定的規定,並且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和合理的商業安排使災難救助資金到位、責任明晰、程式規範,讓國家和社會在面臨重大災難的時候能做到從容不迫。而我國仍習慣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災害管理和救助,政府習慣了救火員的角色,然而對巨大損失而言,這種臨時性的補償是杯水車薪,通常只能解決災民的生存問題,而發展資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對整個國家而言,由於政府充當了最大的救濟者,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災害,國家就面臨著沉重的財政負擔,甚至面臨著“挖東墻,補西墻”的尷尬。

  2、市場化、專業化、高效率。

  對比傳統的政府財政和社會慈善救助模式,地震保險的市場化和專業化機制使其更有效率。我國的救助模式在救災中可能效率很高,但行政色彩濃厚,分任務下指標捐款的做法普遍存在,存在強制性成分;且容易出現剩餘資金處置、管理等問題,救災資金的運用效率受到限制。如我國的汶川大地震在救助過程中就報道過多起類似挪用救災物資、挪用救災資金的事件。

  3、多重力量對抗災難、國內國際分散風險。

  地震保險通過個人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義務、政府擔當堅強後盾的機制有效地將個人、企業、政府三重力量結合在一起,共同對抗地震。有助於避免個人過分依賴政府和慈善基金,不重視災前的自我防範。此外,地震保險還可以通過發行巨災債券、海外再保險等方式將風險分散到國際,使巨災造成的影響消減到最弱。而我國的救助模式往往導致災民過分依賴政府和慈善機構,且使災難風險過分集中。

  中國也屬於地震多發國家之一,地震造成的損害嚴重影響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汶川地震就暴露了我國巨災應對機制的缺陷。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地震等自然災害保險的單行法律和配套制度。我們應儘快建立地震保險制度,以從容應對不可避免的自然災難。(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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