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金融穩定是宏觀治理底線

2013-07-24 09: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林天泉

  日前,IM F執董會完成與中國2013年第四條磋商討論後發佈的評估報告顯示,近期中國的挑戰是遏制金融穩定的風險。事實上,回顧6月貨幣市場“錢荒”以及不斷曝出的企業債務風險事件和地方政府債務狀況的惡化,引發當前金融不穩定的因素並沒有減少,反而可能正在不斷積聚。因此,在推進經濟轉型過程中,加強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監管,加快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是當前宏觀經濟治理的重要基礎。

  可能引發當前我國金融不穩定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宏觀經濟放緩和經濟轉型引發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産品質惡化和企業逃廢債現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連續六個季度上升。二是房價高位上漲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相互交織。雖然IM F測算2012年我國廣義政府債務已超過G D P的45%,與官方的26.1%有明顯差異,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積累已成為社會共識。地方政府債務償還主要依靠土地出讓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與房價高度綁定。三是金融自我迴圈蘊涵巨大風險。上半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同比多2.38萬億元,繼續大幅增長。由於社會融資以到期還本付息為代價,融資合同的剛性約束與實體經濟經營效益下降形成明顯背離,而以增量融資替代利息支出,將會形成金融體系內的自我迴圈。同時,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擴張,也發揮了貨幣創造作用,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自我迴圈狀況。這些金融風險因素不斷積聚,很可能會在流動性問題上尋求突破,進而危及我國金融穩定。

  維護我國金融穩定,除了要通過改革釋放紅利,推進經濟轉型,加強金融風險監測與監管之外,還需要儘快完善金融穩定機制。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以美國和英國為代表的監管改革,將系統性風險的監管職能賦予了中央銀行,這是因為流動性出問題,往往是撕開金融系統不穩定的重要突破口。由於中央銀行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責,同時負責貨幣政策操作,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監管職能由中央銀行承擔應更為妥當。但在實踐中,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客觀形成的監管競爭,以及由此導致的部分跨行業、跨機構金融産品的監管存在真空,加上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監管手段與工具都存在欠缺,使得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存在較為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數據共用機制上還存在欠缺,及時性和核心數據共用較難落實;二是風險監測能力相對落後。中央銀行沒有監管職責,無法通過事前監管和數據監測以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三是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中央銀行未被授予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職責,難以組織有效的風險處置,而是被動提供流動性支援,降低了金融風險處置效率。

  適應後國際金融危機全球經濟再平衡及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順應國際潮流,應加快完善我國系統性風險監管體制,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並促使其發揮作用;制定金融風險處置與應對預案,以有效應對當前可能增大的宏觀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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