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不賠償間接損失

2013-07-11 15:17     來源:濱海時報     編輯:林天泉

  計程車與一輛大貨車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大貨車逃逸。交管部門認定,事故由大貨車一方負全責。出租汽車公司發生修車費1萬餘元,停運損失5千余元,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僅同意給付修車費用,不同意給付停運損失。理由為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合同沒有約定間接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出租汽車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員會諮詢,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 仲裁説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答覆:保險公司答覆的理由成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對於間接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均沒有規定和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由上述司法解釋可知,停運損失屬於侵權人賠償的範圍。該司法解釋亦未規定,停運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在法律和保險合同均沒有規定和約定的情形下讓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根據,又無合同依據。綜上,在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前提下,保險合同不賠償間接損失。時報記者 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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