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闆私刻公章副行長上當 銀行遭騙貸5400萬

2013-05-22 08:42     來源:內蒙古日報     編輯:林天泉

  (圖片源自網路)

  去年年中,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發現發放出去的300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一紙訴狀將深圳實華惠鵬塑膠有限公司(下稱實華公司)、佛山市順德區簡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簡美公司),以及簡美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鄧某偉告上法庭。

  案情:小老闆私刻公章騙貸

  據了解,實華公司與簡美公司之前是生意合作夥伴,由實華公司向後者提供塑膠原料進行生産。2008年,雙方與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簽訂《廠商銀授信合作協議》,約定: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向簡美公司提供銀行承兌額度授信,專項用於簡美公司向深圳實華公司採購購銷合同項下的貨品,簡美公司以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向深圳實華公司支付貨款。

  三方以這種模式合作了兩年。但到了2009年年底,實華公司時任經理侯某離任,並告知簡美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鄧某偉:公司決定不再與簡美合作。

  而據鄧某偉供述,實華公司的這一決定讓他“走投無路”。因為這些錢已經投入到簡美公司實際的經營中,如果銀行貸款到期而無法續貸,簡美公司將難以維持。他於是決定私刻實華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代表章,騙取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的貸款。

  鄧某偉供認,他于2010年、2011年先後騙取了廣發行佛山新江支行5400萬元的貸款。其中,包括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希望通過禪城法院追討目前仍未償還的2011年貸款3000萬元。

  副行長被控 失職兩宗罪

  1、沒有實地核查、出具失實報告

  一個小企業的老闆私刻幾個公章就輕易騙得銀行鉅額貸款,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時任副行長林某德被認為難辭其咎。

  檢方指控,身為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副行長,林某德從2008年10月份開始,負責與深圳實華公司、簡美公司的三方廠商銀授信合作貸款項目,正是因其步步失職,導致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在深圳實華公司與簡美公司停止業務合作後,仍繼續向簡美公司發放了兩年貸款。

  2010年、2011年,林某德在沒有到實華公司實地核查,並核實其與簡美公司是否還有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出具了嚴重失實的銀授信業務情況表格和報告。這被公訴機關認為是其失職的第一點。

  2、沒“專人面簽”、未核實身份

  檢方還稱,在兩次簽訂授信協議過程,林某德沒有嚴格執行廣發銀行“專人面簽,現場核實”的規定,失職更為嚴重。

  在簽訂2010年授信協議時,實華公司沒有經辦人到場,林某德違規讓鄧某偉把協議帶給實華公司,導致身藏假公章的鄧某偉有機可乘;2011年簽訂授信合作協議時,林某德沒有明確告知協議內容,導致實華公司當時已經離職的經理侯某被鄧某偉欺騙而在協議上簽字,而林某德也沒有核實侯某的任職情況。

  此外,林某德還被指控,在發放匯票時,沒有提醒櫃檯工作人員,導致按道理應該由實華公司領取的匯票,被簡美公司領走,而匯票款項被簡美公司挪作他用;在貸後審查階段,沒有履行核實職責,也沒有監督所發放的貸款是否用於廠商的購銷項目,導致廣發銀行失去了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的機會。

  辯解:沒有權力、非故意失職

  庭審中,林某德多次辯稱,自己雖然是副行長,卻受制于銀行領導,沒有權力,並非故意失職。林某德稱,在貸前調查階段和貸後審查階段,他曾多次提出要到實華公司調查,但是被行長以“銀行經營狀況不好,要多點精力開發本土客戶”為由拒批。另外,他表示,兩次簽訂授信協議時,行長也都在現場。其中2010年簽協議時,由於當時廣發銀行佛山新江分行已經與簡美公司合作了兩年,彼此間有了信任,於是就沒有執行“專人面簽,現場核實”的規定,而是讓鄧某偉把合同帶回去,這也是被行長所許可的。

  林某德的辯護人認為,林某德並不需要為3000萬元損失承擔責任。原因是,貸款正式發放時,林某德已經辭職;而放貸前,新江支行當時的銀行領導已經知道簡美公司沒有還貸能力還繼續放貸,最終才導致損失。其辯護人還辯稱,林某德若有失職,其違反的也只是廣發銀行的內部規定,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前提是違反國家規定。將商業銀行的規定等同於國家規定會擴大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追訴範圍。(本報綜合報道)

  標簽:簡美林某德副行長鄧某偉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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