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佔七成 銀行審查不嚴

2013-05-09 09:37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林天泉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發佈近5年信用卡犯罪報告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發佈報告稱,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犯罪的最大特點。報告稱,過去5年,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信用卡犯罪中,近七成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犯罪。銀行業內人士建議,市民最好單獨存放信用卡,不要與身份證等放在一起,也不要告訴他人密碼。

  數據:

  信用卡犯罪七成是冒用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發佈報告稱,2009年以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5宗,涉及被告人16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其中,2009年2宗3人,2010年4宗4人,2011年4宗4人,2012年5宗5人。涉及罪名主要包括信用卡詐騙罪13宗13人、竊取信用卡資訊罪1宗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宗1人。

  報告稱,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犯罪的最大特點。據統計,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69%的犯罪事實是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

  惡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犯罪的特點之一。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惡意透支行為佔21%,該類被告人在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款項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大量取現、消費,並極力逃避銀行追查。

  此外,還有部分犯罪分子騙取信用卡。據介紹,一些被告人採取竊取信用卡資訊,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的方式騙取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案例:

  丟失身份證遭人冒開卡

  去年,中國銀行東莞分行信用卡中心向東莞第一人民法院起訴稱,韋先生在2009年4月15日申領了信用卡,在用卡過程中透支,請求韋先生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

  不過作為被告的韋先生卻稱,其在2008年便丟失了身份證,2008年10月15日,他向淮陽縣魯臺鎮派出所申請挂失原身份證並補辦身份證,補辦的身份證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但是,中國銀行提供的該透支信用卡申請表是2009年4月15日所申請。

  法院認為,由於韋先生的原身份證已經丟失多時,並早已申領新身份證,足以證實涉案的信用卡不是韋先生所申辦的。信用卡申請表顯示,該信用卡的申請人還填寫房屋、公司、親屬姓名以及車輛等資訊。法院調查後發現,以上資訊純屬子虛烏有。申請人還填寫了韋先生的父母姓名,法院調查戶口資料發現,所填姓名同樣子虛烏有。由於信用卡的申請資訊資料全係捏造,法院採信韋先生的説法,認定信用卡不是韋先生所申辦。法院最終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原因:銀行審查不嚴

  信用卡犯罪的産生原因是什麼呢?報告分析稱是發卡銀行對申請人的證件審查不嚴、銀行授信缺乏謹慎以及對代理髮卡點疏于監督三大因素構成。報告稱,隨著信用卡發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發卡銀行對申請人的證件審查不力。同時,部分發卡銀行為了爭奪客源,擅自降低了資信調查標準,審查流於形式,有的甚至不需要擔保或採取無效擔保方式,對授信額度也不加區別地給予最大透支金額。此外,一些銀行使出渾身解數,盲目追求發卡數量,相應的審查監督措施卻未能及時跟上。

  對此,法官建議,銀行要正確履行客戶資信審查職責,嚴格履行審查客戶所提供的資訊材料,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真實性。銀行還需不斷提升預防信用卡犯罪科技水準和提高內部管理水準和抗風險能力。

  業內人士提醒:

  信用卡不要與重要證件放在一起

  如何提防他人冒用信用卡消費?銀行業內人士説,市民切勿將信用卡與身份證、駕駛證等可透露個人資訊的有關證件一併存放,也不宜與消費憑條等能透露信用卡有關憑證的資訊一併存放。業內人士建議市民最好單獨存放信用卡,並妥善保管,不要給他人複製或偷盜的機會。

  此外,信用卡密碼不要告訴別人,密碼設置也不要過於簡單,也不要與身份證號、手機號、生日等資訊相同或相關聯。業內人士發建議説,市民還可以選擇使用銀行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務。一旦卡記憶體款被盜取,能夠立即收到銀行發出的消費通知短信,及時發現異常,減少損失。(文/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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