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險”沾親不賠站不住腳

2013-05-03 14:07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編輯:林天泉

  給自家車投了保險,開車不小心撞了別人能得到理賠,撞了自家人反而得不到理賠,因為目前絕大部分保險公司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都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列入免責條款拒絕理賠。今年4月以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接連審理了兩起撞死(傷)家人的案件,其判決結果打破了這個行規。法院認為,事發時只要家屬身處車外,其身份就自動轉變成了保險意義上的第三者,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理賠義務。

  兩起事故均拒賠“三者險”

  2012年11月27日上午8時許,江西省新建縣象山鎮迎賓大道上演了一幕慘劇。47歲的胡某在家門口發動自家的輕型自卸貨車時,看到其妻聶某帶著小孫子在車後。誰知胡某剛剛開車起步,不知何時小孫子竟獨自跑到了車前,貨車右前輪從孩子頭部碾過,孩子當場死亡。後經新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胡某、聶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考慮到自家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胡某趕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卻一口拒絕,理由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免責條款,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擔責。

  無獨有偶,2012年8月1日8時30分,南昌市的盧某在該市建設西路家電市場門口倒車,盧妻陳某在車後指揮。誰知駕駛技術不佳的盧某不慎將妻子撞傷,致使陳某住院治療17天,傷殘等級達到九級。後經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屬二大隊認定,盧某對事故負全責。當盧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1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理賠時,同樣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也是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

  在上述兩起交通事故發生後,兩家保險公司對於在交強險範圍內理賠均無異議,但一涉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兩家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都一致回絕,而且理由一模一樣。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2年12月,陳某將丈夫盧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胡某的兒子、兒媳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也將父親胡某、母親聶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免責為“防道德風險”

  4月16日下午,記者電話諮詢了人保、平安等5家保險公司。這5家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均告訴記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免責條款,即“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保險每人平均不負責賠償”。“家庭成員傷亡免責,在保險免責條款裏是有明確規定的,每個保險公司都有這樣的規定。”人保財險的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電話諮詢時強調,“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一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二是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解釋説,保險公司之所以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將家庭成員的傷亡列為免除責任,目的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賠償,或者一方惡意造成保險事故造成賠償,這在以前的保險案例中是有的”。

  平安保險的工作人員也提出“如果把這一免責條款去掉,第三者責任險中家庭成員也賠的話,那會産生多少道德風險”的觀點。該工作人員指出,免責條款的設計,就是為了規避人為的合謀作假。保險公司不是偵查機關,無法調查每一起案件的性質,只能通過免除責任來規避風險。

  身處車外就是“第三者”

  2013年4月15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陳某訴丈夫盧某及保險公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盧某在倒車過程中未認真觀察路面動態,確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鋻於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合同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保險每人平均不負責賠償”,法院認為,該條款是免責條款,被告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保險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該説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還認為,原告受傷客觀存在,保險公司也不能舉證證明本次交通事故屬詐保行為。特別是本案原、被告雖是夫妻關係,但被保險人、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身份不是固定不變的。被告倒車時,原告在車外面,相對於車輛,原告此時就是第三者,理應獲得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7萬餘元。

  西湖區法院也對胡某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死者雖是胡某的孫子,但在該事故中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駕駛人的家庭成員。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商業險範圍內不予理賠的説法,法院不予採信。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萬餘元。

  有罪推定是推責

  西湖區法院研究室法官張世民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保險公司防範道德風險無可厚非,但不能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就對消費者進行有罪推定。絕大多數交通肇事行為都是一種過失行為,保險公司所説面臨道德風險之類的理由,顯然是對消費者進行了有罪推定,把客戶當做潛在的犯罪分子,其真實目的是為了排除自己的責任。

  “保險公司對《保險法》中的第三者作了人為的限制解釋,排除了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義,還侵害了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江西明實律師事務所張海水律師對記者説。

  張海水指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屬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保險,它的本義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裡所説的第三者是除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之外的、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所有受害人,他們既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也包括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因此,第三者責任險不為親屬買單這一説法,看似有理,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吳雲 陳長權 朱海 謝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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