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頻頻被入陷阱 “飛單”案件誰之過

2013-04-24 09:15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飛單”案件發生之後,往往是銀行在第一時間發出對外聲明:“違法違規員工屬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關係。”日前,有地方監管部門首次對“飛單”事件作出調查結論和明確意義,引發業界極大關注。

  據媒體報道,深圳銀監局近期正式向深圳一“飛單”投訴人士出具《信訪事項通知書》,稱經調查,該投訴人士投訴材料中所述兩款理財産品非深圳某行理財産品,該行也未公開對外銷售過相關産品。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及該投訴人士反映的情況,該投訴人士購買的上述産品為某行員工私自銷售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

  同時,銀監局還表示,此事涉及的民事糾紛及賠償,應與相關單位及當事人協商,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提出。

  雖然相關監管部門首次對“飛單”事件作出明確調查結論為一大亮點,但對銀行是不是應當賠償部分“飛單”損失這一焦點分歧,並沒有明確説明。回應社會熱點,有關各方期盼能早日對此焦點問題進一步厘清責任。

  近年來理財市場方興未艾,“飛單”案件屢禁不止頻頻發生,受害者為獲得最大賠償,往往將銀行加入被告單。但此類訴訟案件的判定,往往只有少數幸運者最終獲得銀行賠償或和解,多數則以敗訴告終。

  面對銀行的“一撇了之”,受害者常常不能理解,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正當的工作地點,由正式的工作員工介紹購買的理財産品,為何最終出現問題時,銀行卻不負責?亦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辦公時間、辦公地點銷售銀行代銷範圍之外的産品,屬於員工約束不當,符合法律上“表見代理”認定,銀行應承擔部分責任。

  據了解,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像,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不過,由於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正是由於表見代理制度不完善,對“飛單”案件中銀行的責任認定還存在困難。

  拋開銀行是否應承擔部分“飛單”損失賠償不談,“飛單”案件再次充分暴露出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到位的老問題。

  行之有效的經營管理體制和內控制度是商業銀行提高競爭實力的關鍵。良好的內部控制應該是一條環環緊扣的閉環迴圈鏈,每一個環節都不是靜態孤立的,而是相互牽制影響的。但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規模的高速膨脹,內部結構越來越複雜,業務流程各環節經常被隔離開,不能從全面和全程角度進行控制。

  從具體表現來看,當前商業銀行部分高管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認知不足,片面地認為內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對員工的內控意識教育以及內控制度責任感灌輸,對員工不遵循規章制度,違章操作的行為有所姑息,沒有切實履行有效的懲治制度,甚至長期缺乏對員工的考核、評定,導致部分不法員工長期潛伏在銀行內部作案而不得知。例如,前幾年廈門某銀行員工,在8個月期間侵吞現金尾數箱的公款高達127萬元之後才偶然被發現。

  實踐證明,再完善的制度束之高閣也沒有用武之地。當前,銀行業競爭激烈,利潤的增長、市場份額的提升常被認為是當務之急,內控的性質與消防類似,極其重要但多數情況下表現得並不緊急,往往是到案件發生後方真正感覺內部控制的重要。

  進一步來看,頻頻發生的“飛單”案件也凸顯出防範客戶經理道德風險的重要性。

  客戶經理站在商業銀行客戶行銷的第一線,不僅是商業銀行的利潤中心,更是商業銀行的風險聚焦點。由於客戶經理對外是代表著銀行與客戶進行業務行銷和維繫,商業銀行長期良好的信用和形象使得代表銀行的客戶經理在與客戶打交道時,更容易得到客戶對銀行經理的信任。如果某個客戶經理的職業道德出現偏差而銀行未能及時發現,必然會發生風險事件。

  “飛單”案件中的很多受害者,之所以放心購買理財産品,就是基於信賴客戶經理背後代表的銀行信譽。顯然,銀行員工在這個過程中向理財購買者透支的便是銀行信譽。

  從實際情況分析,切實防範“飛單”案件發生,首先需要加強銀行內控體系建設,確保各流程、各崗位均在有效的監督與制約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其次,應嚴格把好客戶經理選人關,銀行配備的客戶經理不應是信貸員和存款外勤“翻牌”,更不應是分流富餘人員的渠道,而應是銀行工作人員中德、智、美都比較優秀的人才群體。

  從長遠來看,“飛單”案件的有效遏制還有賴於理財市場的逐步完善。“飛單”産品從性質上看,多屬於收益高、風險高的私募産品,此類産品很多資質較差甚至是虛假的項目,在無法通過銀行、信託風控關的情況下,往往採用理財模式來包裝募集資金。而最近銀監會發佈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准。相信隨著理財市場的逐步規範,頻發的“飛單”案件將得到極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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