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城鎮化建設融資問題的路徑選擇

2013-04-22 15:18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泉

  黨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快推進城市化、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已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心。如何充分運用財政、金融手段,發揮催化和媒介作用,滿足城鎮化建設中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需求,是一個需要深入思考和準確把握的問題。

  城鎮化建設融資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主體單一,無法滿足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目前,財政投資在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中仍佔較大份額。但是財政資金畢竟有限,並且部分地區地方財政收入增速已經出現了大幅回落。以黑龍江省為例,2012年全省財政收入為1630.0億元,增幅放緩至0.6%,較上年回落31.9個百分點。與之相對應的是,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高達9780.9億元,同比增長30.0%。2012年,全省施工項目總數高達12109個,同比增長36.9%,預計2013年施工項目數將出現新的增長,由此會帶來巨大的資金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僅靠財政資金投入不能滿足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快速發展的需求。

  (二)擔保體系不完善,小城鎮産業化發展缺乏融資基礎。小城鎮産業支撐力提高的前提是中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而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首要因素是資金的缺乏。由於中小微企業自身實力有限,融資需要借助於擔保仲介機構,但資質高、有實力擔保的公司嚴重匱乏。目前黑龍江省共有擔保公司法人機構77家,民營及混合所有制佔比較大,擔保實力非常有限。大慶、齊齊哈爾是我省經濟總量佔比較大的地區,但這兩個地區的擔保機構分別只有5家和13家,資本金有限,有的擔保機構甚至沒有開展擔保業務。並且在遠離中心城市的地區,受跨地區成本高等因素的限制,很少有擔保機構跨地區開展業務,導致這些地區的中小微企業無法從金融機構得到充分的融資,不利於勞動密集型産業的形成和可持續發展。

  (三)金融對城鎮化建設項目投入較少,支援力度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存在週期長、資金佔用額大、成本回收時間長的特點,並多為公益性項目,項目本身不産生現金流,需要政府財政補貼或提供政策優惠維持運營,因此還款來源較難保障。這種需求一般存在承貸單位難以選擇、擔保不易落實、還款來源受限制等不利因素,如遇政策的不連續性會造成貸款收回的風險加大。因此,金融機構對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貸投入的積極性不高。

  (四)融資渠道狹窄,無法滿足城鎮化建設中現代農業發展的多元化需求。近年來,現代農業得到了較快發展,金融支援力度進一步加大。以黑龍江省為例,近五年來涉農貸款規模不斷擴大,2012年末的貸款餘額達3909.4億元,年均增幅為22.6%。但是,資金供給渠道過於單一影響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據調查,目前現代農業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貸款,佔全部資金來源的60.4%,農民自籌佔20.9%,財政補貼佔8.9%,通過民間融資等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不足10%。而目前農業種植貸款和農産品收購加工貸款在黑龍江省幾乎是整個農業金融服務的全部。農業信貸市場仍然缺乏對需求度日益提高的諸如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村水利建設、農業科技創新、生態環境治理、創辦涉農相關企業投資等3-5年的中長期信貸品種的開發與使用,使得金融供給模式無法滿足現代農業多樣化的資金需求。

  (五)政府融資平颱風險逐漸顯露,城鎮化融資存在潛在經濟金融風險。從現實情況看,作為城鎮化主導力量的地方政府,其融資模式比較狹窄,政府融資平臺仍然是地方政府城鎮化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隨著上一輪經濟刺激過程中的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進入償還高峰期,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沒有明顯改觀甚至增速下滑,財政支出和投資卻在大幅增加,財政償債壓力愈發加大。截至2012年末,黑龍江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餘額為1981.9億元,較2012年全省財政收入高出351.9億元,全省財政支出高達3696.2億元,財政赤字為2066.2億元。地方財政的入不敷出,已經給城鎮化建設融資埋下了潛在的信用風險。

  城鎮化建設融資的路徑

  (一)加強政策引導,優化政策支援。一是制定支援激發城鎮化金融創新活力的相關産權制度。建議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建立一定區域範圍內産權交易市場,為金融機構創新土地金融産品、落實金融債權提供條件。以生態環保為特色的城鎮可探索建立環境準入制度與環境容量有償使用制度,通過排放權等制度安排促進節能減排的社會效益轉化為經濟效益,提高金融介入的可行性。

  二是搭建城鎮化建設銀企合作平臺。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發揮政策引導手段,促進銀企結合,實現銀企間良性互動。通過銀企洽談會、新産品推薦會等方式,把城鎮建設項目中市場前景看好的項目公開向社會推薦。針對小城鎮周邊園區內小微企業規模小、實力弱的現狀,組織建立同行業擔保協會,彌補小微企業擔保不足的缺陷,實現企業與銀行有效對接,建立一個銀企共贏互利平臺。

  三是構建與城鎮化建設事權相對應的地方財政體系。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形成地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賦予地方政府與城鎮化建設事權對應的徵稅權,探索對城鎮化進程中不斷增值的土地和房地産徵收財産稅,加快培育相對穩定的地方稅源,提高基層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償債能力。

  (二)完善投入機制,豐富投資主體。一是完善公共財政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吸引社會投資主體廣泛參與城鎮化建設發展,將財政的直接投入改為“以獎代補”、“以物抵資”、“先建後補”等間接支援形式,對由社會資本牽頭的一些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益性支出給予鼓勵、獎勵和補償。建立城鎮化專項基金,從各級財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統一管理、集中使用,專項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等領域的投入或為各類社會資金介入提供風險擔保和利潤補助,破解基礎設施建設週期長、收益低、融資難等問題。

  二是強化財政金融之間的配合。金融資金不同於財政資金,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更關注資金帶來的商業效益,對資金的分配、使用等各個環節都有嚴格的約束和激勵,效率要求較高。建立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機制,對於城鎮化基礎設施項目,財政投入部分以銀行優惠貸款或貸款貼息方式投入,改變財政投入管理部門眾多,資金安排分散,缺乏後續監督,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的現狀,促進城鎮化基礎設施整體功能的發揮。

  三是探索市場化融資方式。實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融資方式多元化、規範化與市場化運作,發揮各類投資者和經營者建設小城鎮的積極性。在項目建設上鼓勵招商引資,在公共服務經營上可以採用租賃、承包和委託形式;同時在堅持項目資本金制度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固定資産貸款、項目貸款和地方政府貼息貸款。

  (三)創新融資模式,提升資金供給能力。一是探索多種物權擔保形式的産權抵押貸款。積極推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推廣應收賬款、倉單、林權、漁權等多種權利質押方式,有效擴大抵押擔保範圍,解決農民融資難題。對未來具有收益的經營性項目,以其未來的收益或收費等經營收益為擔保,發放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抵押貸款。同時,在保證信貸資金安全償還的情況下,對已經落實財政資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金融機構要加強信貸資金配套支援,必要時可以提供“過橋貸款”,以加速項目建設進程。

  二是組織大型項目銀團貸款。允許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人提供融資,開展代理和批發性融資服務。

  三是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利用股票、債券市場融資規模大、期限長、使用穩定的特點,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現代農民專業組織、新興行業的中小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債券,利用資本市場開展直接融資。以國家財政為擔保,由金融機構發行城鎮化建設中長期債券,統一用於城鎮化開發項目,擴大資金來源。鼓勵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用於地方政府負責的城鎮化項目建設,彌補地方財力不足。

  (四)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完善金融服務體系。一是構建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各金融機構應改善小城鎮的金融資源配置,增加小城鎮機構網點、人員配置和基礎設施。應根據自身比較優勢和經營發展戰略明確市場定位,減少同質無序競爭,開展差異化、特色化服務。如大型商業銀行可發揮資金實力雄厚的優勢,以大型基礎設施、城鎮大企業為主要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應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優勢,加大對城鎮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城鎮民生等具有較強公益性領域的金融支援;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應堅持面向社區的發展定位,紮根基層、重心向下,與城鎮發展相融合,加強對城鎮小微企業、農業産業化企業、家庭農場等領域的金融支援。

  二是創新金融産品以滿足城鎮化建設個性化的金融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嘗試開發農民住房按揭貸款産品,為農民進入小城鎮購買住房提供資金保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針對小城鎮服務行業的貸款産品,加大對小城鎮服務行業的金融支援。大力推廣旅遊門票收費權質押貸款和旅遊開發經營權質押貸款。探索創新經營收益權質押、綠色信貸等模式,提升城鎮文化設施、醫療條件、社區養老和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水準,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三是建立城鎮化建設專項貸款機制。金融機構需適當放寬對城鎮基礎設施貸款的限制,建立專項的城鎮化建設貸款,安排一定比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和中長期發展貸款,並對這些項目貸款給予優惠利率,保證城鎮化建設的資金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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