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産品猶豫期擬延長10天 減少銷售誤導難以治本

2013-03-21 10:54     來源:新華網     編輯:范樂

  “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我們希望沒有猶豫期。”當被問及銀保産品猶豫期若延長至20天會怎樣時,記者聽到了某銀行職員的心聲。

  近日有消息稱,保監會擬對銀郵渠道出臺一系列新規,包括銀保産品猶豫期不得少於20天等。若該政策推廣落實將會産生怎樣的影響及效果,記者採訪了解到,各界所持意見並不一致。

  普遍的觀點認為,猶豫期從10天變成20天可以有效減少銷售誤導。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相對於猶豫期時間的長短,政策得到合規執行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延長猶豫期引爭議

  近日有消息稱,保監會擬針對銀郵渠道出臺新規,包括將銀保産品猶豫期由10天延長到20天,同時擬規定銀郵渠道業務不得向60歲以上老年人推薦期繳産品,不得向70歲以上老年人推薦任何保險産品;躉繳産品起售額不低於5萬元,期繳産品起售額不低於1萬元;對農村和城鎮低收入居民,不得銷售分紅、萬能、投連、變額産品,應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産品為主等。

  “早該如此了”、“必須得頂,凈化市場”、“支援,銀保渠道應該規範”、“太好了,銀郵代理産品在底層縣市區鄉鎮忽悠了多少老百姓啊”……前述一系列擬出臺的規定一經爆出,就在網路上得到了肯定。

  不過在這些擬出臺的規定中,關於“猶豫期”的規定引發了爭議,有人認為“這樣確實比較合理,但是有一點,猶豫期延遲到20天有實際意義麼?” 同時也有人認為猶豫期“可以加到60天”。爭議的焦點在於“銀保産品猶豫期不得少於20天”是否合理,是否有推出的必要,以及實際意義有多大等。

  所謂猶豫期(也叫冷靜期)指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中的約定,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普遍的觀點認為,猶豫期從10天變成20天,這項政策可以有效減少銷售誤導。“這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是利好。如果能延長猶豫期,可以給投保人更多的時間做出消費判斷,可以降低消費者被誤導的風險隱患,能夠排除更多糾紛的隱患,這對保險公司來講也有利的。”

  同時,猶豫期延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保險公司發生損失的可能性也將隨之增加。“退保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在於,原本10天猶豫期後保險已經可以成立,這樣保險公司已經發生的運營成本可轉化為成果,而如果10天后發生退保情況,公司這些成本白白付出,也就造成了損失。”某業內人士指出,不過他預計猶豫期延長到20天對公司的影響不會很大。

  正是由於猶豫期內投保人有無條件退保的權利,所以為了保住更多的業績,從事銷售的銀行員工自然不希望猶豫期延長,對他們來講,10天的猶豫期期限已是噩夢。“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沒有猶豫期最好。”某銀行員工私下對記者表示。

  接受記者採訪的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一語中的,“猶豫期的延長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會有一定作用,但其仍屬治標不治本的措施,消費者被誤導的源頭還在於銀保産品的設計。”

  若10天的猶豫期延長至20天,會否對産品的精算假設産生影響,進而影響産品費率?服務於某合資壽險公司的北美精算師梁先生認為影響不太可能發生。“銀保産品以儲蓄型産品為主,保障型産品不多,因此保險公司的成本主要發生在投資方面,實際産品費率受到的影響不大。”況且如果産品不是被誤導銷售出去的話,退保的情況本身不會特別多。

  關鍵在於執行

  銀保猶豫期10天較短,延長至20天更好的概念,並不能得到全部業內人士的認同。據一位保險從業資歷豐富的袁先生對記者稱,他的體會是,“目前的10天,已經夠了。”

  “猶豫期10天也好20天也罷,只不過是規章制度,我們要看的是對這種規定的執行能力。”袁先生認為,之所以會覺得10天不夠,其實包含很多誤解的成分。“大家形而上學地認為10天是從保險公司出單之日計算,實際上,是從客戶拿到保單、簽收回執之日算起,客戶拿到保單後有10天的考慮時間。”

  記者採訪了解到,為了減少猶豫期退保的情況,現在一些行銷員的做法是替客戶簽收回執,並把客戶保單拿在自己手裏,等到按回執日計算的猶豫期還剩最後一兩天了,再把保單交給客戶。

  “給客戶送保單同時送點小禮品,客戶會覺得很高興,等到客戶看到保單後緩過神來了,哪怕第二天想退保,對不起,已經過猶豫期了。”某業內人士稱。“對於這種事兒,我作為保險從業者是深惡痛絕的。”

  站在監管層的角度,延長猶豫期將更利於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不過對政策的執行才是問題能否解決的關鍵。“違規行為追根溯源是利益問題,拉來保費,保險公司才有收入,拉不來保費,説什麼也沒用。”袁先生稱。

  此前,為減少猶豫期退保糾紛,包括浙江、山東、青島等地區都曾實行銀保渠道保險産品猶豫期30天的政策。袁先生認為,“銀保糾紛不在於猶豫期天數上的長短,關鍵在於執行合規。就算有365天猶豫期,行銷員第364天的時候才把保單給客戶送過去回訪,一樣有糾紛、有退保。”

  因銷售誤導成風,銀保業務近來屢受詬病,今年開年以來,各大公司的銀保業務緊張之勢成了拖累保費下滑的主要原因。“原來銀保業務太能賺錢了,公司幾乎把底線都丟了,現在發現,這樣做把公司和行業都害了,現在的銀保泡沫必須刺破,行業才會轉好。”某業內人士對記者稱。

  對其他渠道客戶或不公平

  “銀保産品退保率高,不能給客戶和投資者帶來實質利益,早已是雞肋業務”,“不為個人或企業私利以誘導方式做讓客戶不滿意的事,市場需要凈化,逐漸走向規範,是件好事”大家紛紛對銀保業務有可能實行上述新規表示贊同。

  但是,針對銀保産品的猶豫期延長的規定若實行並推廣,還可能帶來新的問題,即由於同一款銀郵渠道銷售的産品還可能同時在非銀郵渠道銷售,那麼對於從非銀行渠道購買保險産品的客戶是不是給予了不公平待遇?

  “就像從國美和蘇寧買同樣的電視機,享受售後服務的時間不同,消費者顯然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在某合資壽險公司從事個險業務近10年的俞先生向記者提出了他的這個質疑。此外,在接受本報採訪的業內人士中,不少人都提到了健全回訪制度的必要性。

  “有一些保險公司是在猶豫期之後才做回訪,保險公司的回訪制度必須健全。如對電話回訪有錄音要求,且提問題時語速必須緩慢、吐字清楚;再有,客戶要當面簽字等。”受訪者稱。

  根據現行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對新型産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應當首先採用電話方式,並製作錄音;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可以採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須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情況及不能成功回訪的原因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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