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妻子借錢,離婚後該由誰還

2013-03-20 09:26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范樂

  韶關一女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瞞著丈夫借款,離婚後,出借人訴請法院判令夫妻兩人共同還款。韶關武江區法院18日一審認為無證據表明該款用於家庭開支,判女子前夫無需擔責。

  2012年8月至11月間,被告容容(化名)稱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先後兩次從原告何某處借得人民幣共6.2萬元。同年12月,容容與其丈夫林某協議離婚。因到期未歸還借款,原告何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容容與其前夫林某共同償還借款。

  武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容容欠原告何某人民幣6.2萬元有借條為證,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被告人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林某稱其前妻所借款項用於償還賭債,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採納。

  庭審查明,林某與原告並不相識,無證據表明林某知道容容借錢一事;林某收入穩定,容容也有較高收入,也沒有證據表明兩人家庭有一次性購房或購車等,正常情況下無需向外借款。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法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負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判斷依據兩個標準: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利益是否共用,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債務發生後雙方共用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便夫妻事前或事後均無共同舉債合意,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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