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擬規範民間借貸 逐步推進民間借貸“陽光化”

2013-03-19 10:56     來源:國際金融報     編輯:范樂

  作為溫州金改的一部分,《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已進入浙江省人大立法審議階段,《條例》規定:“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儘管有消息稱監管層還未認可利率上限的數據,但還是讓溫州金改再次成為關注焦點。歐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錢曄文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踐意義,今後在這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調整。溫州本身是一個試點的區域,在小範圍中先試一下,如果是這個經驗值得總結推廣的話,可能會再輻射到全國。”

  “潛規則”不如明規則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法律效力的依據是1991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到目前為止,很多項目都在以各種名義變相突破地方人民法院貸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4倍的規定,因此溫州把利率放高是正常的,與其像之前一樣以潛規則來進行,還不如直接以明規則來限制。”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遊雲庭向記者表示。

  遊雲庭認為,由於歷史原因,溫州具有特殊性,民間借貸比較發達,在民間已經産生各種各樣的高利貸形式。他指出,中國的各個地域發展不平衡,情況差別也很大,在市場經濟下政府應該給予一定的寬容,“不能一刀切限死”。

  “在實際操作中,市場對於資金的需求量比較大,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要求比較緊、通道不是很暢通,所以這個現象是客觀存在的。”錢曄文也認同,溫州作為一個民間借貸的試點,有積極推動的意義。《條例》屬於溫州地方性的一個規章,利率紅線上升到48%,跟現行的法律規定仍有衝突的地方,“這個規定一旦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問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法院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會採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逐步推進民間借貸“陽光化”

  全國人大代表、華峰集團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關於完善體系制度環境、推動溫州金改進展的建議》。針對溫州金改,尤小平提出,建議儘快制訂《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辦法》,對民間融資來源、規模、利率、投向、監管等做出明確規定,擺脫目前大量民間資本沒有部門監管的局面。在此基礎上,應逐步將民間資本管理納入浙江省地方立法議程,並最終成為全國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融資法》。

  此前有業內人士指出,溫州金融綜合改革的兩大核心任務在於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以及推進民間金融的陽光化、規範化。然而,這兩大任務由於歷史原因與現實難題,都不可以一蹴而就。

  民間借貸存在已久,近年來,隨著國家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難的影響更趨活躍。但它處於半地下狀態,不受法律保護,多屬私人拆借,被稱作地下金融市場,是金融體系中的“草根”。溫州民間借貸由來已久,其利率之高曾被指“到了瘋狂的地步”,此前更是爆發了民間借貸危機。如何把民間金融從“地下”引導到“地上”,是溫州金改的一大方向。

  溫州作為試點區域推出《條例》,對於臨近地區以及全國是否會産生影響?遊雲庭表示,如果溫州有了政策突破,政府還需考慮如何應對區域之間的競爭。對於溫州臨近地區以及全國其他地方的公司來説,可能將面對不正當競爭與競爭優勢的問題。“溫州《條例》落實半年到一年之後,全國其他地方應該也會要求政策突破,應該逐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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