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的張某曾是浙江省海寧市某銀行街道支行的行長,因詐騙罪,張某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於被害人的損失88萬元,責令張某退賠。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張某以海寧某企業需要資金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淩某借款100萬元,借期10天,張某自己作為擔保人。扣除兩萬元利息,淩某實際交給張某98萬元。淩某與張某是多年的朋友,十分信任張某,但事實上,張某是以企業老闆的名義將其中88萬元借款用來歸還個人房貸及借款。幾日後,淩某才得知,張某早已辭職,而所謂借款的企業老闆也已經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