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沒動裏面40多萬沒了 法院判決銀行全賠

2012-03-26 10:52     來源:齊魯晚報     編輯:范樂

  存摺還在手中沒動過,但裏面的存款卻莫名少了40多萬元。儲戶錢女士認為銀行方管理存瑕疵,要求銀行擔責。25日記者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方全額給付。

  2011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錢女士拿著存摺在銀行辦理取款業務時,得知在幾個小時前,她存摺裏的存款已經被人在淄博11個營業網點處取走了40多萬元。而錢女士的存摺上沒有取款資訊。

  錢女士認為,她在銀行開立賬戶,持有銀行出具的存摺,雙方已經建立儲蓄合同關係,銀行方就負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她的存摺一直保管並未丟失,存款被人提取是銀行管理存在瑕疵,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責任應該由銀行承擔。

  而銀行方表示,錢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淄博的取款人不是受其授權的。此外,在淄博的取款人知曉錢女士的身份證號和取款密碼,並持有存摺,證明這是錢女士沒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摺及密碼、身份證資訊,而造成存款被他人盜取,應由錢女士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錢女士開立存摺後,並沒有開立銀行卡和子母折。法院認為,銀行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稱錢女士委託他人取款的主張,故該主張不成立。銀行方稱錢女士洩露資訊造成存款被提取,並沒有證據,因此也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錢女士在銀行開立賬戶並存款,銀行方應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保證錢女士存款安全並隨時兌付存款及支付利息。錢女士的存款被取走了40多萬元,是淄博方受銀行委託而交付給取款人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銀行方承擔。遂一審判決銀行方支付存款及利息。

  25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在發現存款被提走前,存摺上並沒有取款資訊,且除了存摺,錢女士並沒有開立銀行卡及子母折,錢女士已經有證據證明保管好了自己的存摺,因此法院做出了有利於錢女士的判決。目前,銀行方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相關連結>> 臨朐曾有先例 也做類似判決

  就在錢女士案一審判決之際,法院審判人員得知,2010年在臨朐也發生過類似案件(本報2010年3月24日A11版《存摺壓床底,裏面錢沒了》報道臨朐農信存款被取走案),法院也做出了農信履行付款義務的判決。

  2010年3月17日,家住臨朐縣董家溝村的董升發現自己辛苦積攢的4萬元血汗錢莫名其妙被人通過ATM機從存摺裏取走,臨朐縣農村信用社方面表示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不久後,董升和臨朐農信的矛盾無法解決,打起了官司。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履行付款義務。但臨朐農信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農信方認為,董先生應當證明取款的不是他本人,才符合舉證要求。公安機關經偵查未發現銀行ATM機自身存在缺陷或因管理不善被他人盜取資訊的事實。應該駁回董先生的起訴或終止審理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記者了解到,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具有舉證能力和條件的金融機構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儲戶舉證責任在於證明自己和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係,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和存摺沒有丟失。而作為舉證能力較強的銀行,其未履行舉證行為責任導致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相應不利後果亦應由銀行方承擔。

  法院審判人員告訴記者,在銀行電子商務活動中,服務網路的電腦資訊系統是處於金融機構控制之下的,一般客戶對提供服務系統的工作機理、可能存在的漏洞了解很少,交易過程中能拿到的通常只是電腦輸出的、容易篡改又不留痕跡的帳單和收據,除此很難拿出訴訟要求的有效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求。

  客戶想使用電腦服務網路就必須認可金融機構為保證自身利益而規定的合同,交易過程中處於無條件服從的被動地位。在發生糾紛進行訴訟後,客戶和金融機構相比是弱者。因此從公平角度考量,銀行儲戶只要提供證明,證明了可以證明的內容後,金融機構應承擔舉證責任。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