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金融改革需保持民間信貸獨立性

2011-10-21 09:52     來源:新京報     編輯:王思羽

  如果只是建立新的、加強舊的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吸收民間資金,然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貸力度,那麼的確能大大減少減小民間信貸的風險,然而民間信貸本身大概也要消失了。

  溫州多名企業主因資金斷鏈“出走”,大量中小企業面臨資金緊張困境的消息震驚了全國。溫州出臺了一些救市措施,使溫州資金形勢目前正在往樂觀方向推進。但是,這些救市措施只是“治標不治本”,溫州市決定以改革來突破發展的瓶頸,近日制定《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並上報爭創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

  溫州經濟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民間信貸,而溫州金融改革的重點也應該落在民間信貸,即如何看待民間信貸以及如何使民間信貸規範起來。

  溫州金融改革方案中,準備採取許多措施都是為了民間信貸合法化、陽光化。譬如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等。溫州金融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它在尊重民間金融活動創新的前提下,使之得到規範。而規範的另一面就是有法律保護,就是減少風險,尤其是減少高風險。溫州沒有採取一概禁止、不準等過去習慣採取的辦法。

  不過,我們似乎仍然在這個改革方案中看到政府及政府依靠國有金融企業大包大攬的痕跡。譬如全面啟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增加國資股份;支援各類金融機構在溫州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為民間金融組織配套服務、為民間借貸規範服務的專業機構;就是大力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機構設立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是否就是政府牽頭的企業,也很難判定。

  如果只是建立新的、加強舊的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吸收民間資金,然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貸力度,那麼的確能大大減少減小民間信貸的風險,然而民間信貸本身大概也要消失了。

  這樣簡單地收編多半不能達到幫助中小企業獲得信貸的目的。因為民間資金一旦收編進國有金融機構,沒有了高收益(高利息),也就沒有了放貸中小企業的動力,這部分資金也會趨利於國有企業或政府大工程。

  簡單地收編民間信貸,可能比前十幾年中許多商業銀行開設的委託信貸業務效果還要差。委託信貸純粹是私人借貸行為,銀行只是作為信譽仲介,不承擔風險,但要收取費用。委託信貸利息不得超過基準利息4倍。如果這筆信貸業務可靠度高,銀行多半會自己做,只有當這筆業務前景不明時,銀行才會介紹給私人信貸。這樣的委託信貸,私人信貸得益不高而風險極大,銀行則無風險而包賺不虧。所以,十幾年來各銀行的這項業務都無大的起色。而一旦民間信貸被國有金融收編,比委託信貸中的私人信貸還不如,其獨立的金融地位可能就蕩然無存。(鬱慕湛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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