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民間融資 規範靠法治

2013-07-16 14:11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林天泉

  打破民間融資法治滯後現狀,儘快將其納入規範化軌道並走向陽光化迫在眉睫

  最近,民間融資又曝多起大案。在筆者看來,這些集資案的主角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其個人悲劇,與近年來規範民間融資相關法規滯後有很大關係。

  首先,民間融資法律規範“千呼萬喚難出面”。儘管政府部門已著手起草《放貸人條例》草案,但至今尚無出臺預期。實踐中,民間融資活動已成常態。由此,打破民間融資法治滯後現狀,儘快將其納入規範化軌道並走向陽光化迫在眉睫。在國家立法未完成之際,至少可以加快制訂民間融資管理地方性法規,建立民間融資登記管理制度,設立民間借貸和融資交易平臺,有效規範民間借貸活動和防控風險。

  其次,民間資金流動渠道“十里九回難通暢”。民間融資活動無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民間資金投資渠道不暢。國務院雖先後頒布了新“36條”,但壟斷行業仍存在“玻璃門”和“彈簧門”,阻滯了民間資金有效流動。儘管鐵路、電信等行業對民資放開了口子,但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民資不願進入。民資希望進入的金融領域,門檻依然較高。可見,為民資尋找投資渠道的道路依然漫長。當前,應借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權的東風,打破金融壟斷,降低民資進入銀行門檻,引導民資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或民營銀行。同時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放寬中小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條件,吸收民間資金。

  再次,民間融資活動監督不應“藏在深閨人未識”。眼下對民間融資活動缺乏專門監管機構,各級政府雖成立了打擊處理非法集資辦公室,但無常設力量,僅挂靠政府名義,辦公室放在當地銀監局,成了銀監部門的“獨角戲”,對民間融資活動反映滯緩,缺乏實質管控措施。對民間融資規模、民間融資活動頻次和苗頭等等心中無數,更談不上前瞻性預防措施。當問題暴發時,只能充當“救火員”和“馬後炮”角色,於事無補。應改變當前監管鬆散無力狀況,健全監督組織機構,充實監管力量,對監管不力、導致民間融資活動混亂,頻繁發生大案並造成社會危害的地區,要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此外,民間融資宣傳引導不能“像霧像雨又像風”。民間融資存在的亂象,除了與當事人逐利本性直接相關,與相應的宣傳引導存在短板有很大關係。大多數民眾對非法融資活動的風險認識不足,容易受到高息誘餌的欺騙。對此,必須主動加大宣傳引導力度,通過各類媒體開展經常性宣傳引導,把民間高息融資活動的危害性和各種手段公之於眾,提高民眾風險識別能力,拒絕參與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從而阻止非法融資活動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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