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連線
主持人:我們看到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宋某的行為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從道德層面上講,我們當然不認同任何傳播色情內容的行為,提倡嚴厲打擊,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講,是不是只要在網路上發表色情小説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什麼情況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邢藝偉: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傳播”主要指出借、播放、展示、贈送、散發、交換、講解等行為,但這種行為必須是在公眾中或者公共場所實施的。傳播
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當然,並不是只要在網路上發表色情小説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些小説達到一定點擊量,發表人就構成了犯罪。如果傳播的範圍較小,觀看的人數較少,則不構成犯罪,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處罰。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傳播行為構成的是傳播淫穢物品罪,而一旦傳播者是以牟利為目的,構成的就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處罰會更重。
主持人/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