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産權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誠信管理制度,出臺智慧財産權保護信用評價辦法。重點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將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資訊納入失信記錄,強化對盜版侵權等智慧財産權侵權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提升全社會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開展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信用建設,探索建立各類智慧財産權服務標準化體系和誠信評價制度。
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信用建設。推進國家環境監測、資訊與統計能力建設,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採集和整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資訊共用,完善環境資訊公開目錄。建立環境管理、監測資訊公開制度。完善環評文件責任追究機制,建立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誠信檔案數據庫,強化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的信用考核分類監管。建立企業對所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並公佈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制度。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佈評價結果,並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資訊共用機制,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商務等部門的聯動。加強國家能源利用數據統計、分析與資訊上報能力建設。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定期公佈考核結果,研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信用評價機制。強化對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和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級和監管。研究開展節能服務公司信用評價工作,並逐步向全社會定期發佈信用評級結果。加強對環資項目評審專家從業情況的信用考核管理。
社會組織誠信建設。依託法人單位資訊資源庫,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資訊。健全社會組織資訊公開制度,引導社會組織提升運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規範社會組織資訊公開行為。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強化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信用建設中的作用,加強會員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
自然人信用建設。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設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依託國家人口資訊資源庫,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實現全國範圍內自然人信用記錄全覆蓋。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建立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律師、會計從業人員、註冊會計師、統計從業人員、註冊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認證和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保險經紀人、醫務人員、教師、科研人員、專利服務從業人員、項目經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導遊、執業獸醫等人員信用記錄,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範。
網際網路應用及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大力推進網路誠信建設,培育依法辦網、誠信用網理念,逐步落實網路實名制,完善網路信用建設的法律保障,大力推進網路信用監管機制建設。建立網路信用評價體系,對網際網路企業的服務經營行為、上網人員的網上行為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建立涵蓋網際網路企業、上網個人的網路信用檔案,積極推進建立網路信用資訊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用資訊的交換共用機制,大力推動網路信用資訊在社會各領域推廣應用。建立網路信用黑名單制度,將實施網路欺詐、造謠傳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嚴重網路失信行為的企業、個人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採取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措施,通報相關部門並進行公開曝光。
(四)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
司法公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前提,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
法院公信建設。提升司法審判資訊化水準,實現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全國四級法院審判資訊互聯互通。推進強制執行案件資訊公開,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提高生傚法律文書執行率。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鼓勵誠信交易、倡導互信合作,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引導誠實守信風尚。
檢察公信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創新檢務公開的手段和途徑,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繼續推行“陽光辦案”,嚴格管理制度,強化內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同步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促進誠信建設。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規範和加強查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
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範、程式時限等資訊,對於辦案進展等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資訊,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進一步加強人口資訊同各地區、各部門資訊資源的交換和共用,完善國家人口資訊資源庫建設。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並作為單位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將社會單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誠信管理,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司法行政系統公信建設。進一步提高監獄、戒毒場所、社區矯正機構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水準,維護服刑人員、戒毒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司法行政資訊公開,進一步規範和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等資訊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司法執法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以及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依據。推進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等誠信規範執業。建立司法從業人員誠信承諾制度。
健全促進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嚴密執法程式,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準。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作用,完善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實現以監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三、加強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是引領社會成員誠信自律、提升社會成員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普及誠信教育。
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在全社會形成“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良好風尚。
在各級各類教育和培訓中進一步充實誠信教育內容。大力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屯、進家庭活動。
建好用好道德講堂,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價值理念和道德規範。開展群眾道德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德守禮。
(二)加強誠信文化建設。
弘揚誠信文化。以社會成員為對象,以誠信宣傳為手段,以誠信教育為載體,大力倡導誠信道德規範,弘揚中華民族積極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社會風尚。
樹立誠信典型。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結合道德模範評選和各行業誠信創建活動,樹立社會誠信典範,使社會成員學有榜樣、趕有目標,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追求。
深入開展誠信主題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誠信活動周”、“品質月”、“安全生産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 5”學雷鋒活動日、“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 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 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突出誠信主題,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氛圍。
大力開展重點行業領域誠信問題專項治理。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活動,針對誠信缺失問題突出、誠信建設需求迫切的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以權謀私、造假欺詐、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的歪風邪氣,樹立行業誠信風尚。
(三)加快信用專業人才培養。
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專業建設。把信用管理列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治理髮展急需的新興、重點學科,支援有條件的高校設置信用管理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研究生培養中開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開展信用理論、信用管理、信用技術、信用標準、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
加強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制度。推廣信用管理職業資格培訓,培養信用管理專業化隊伍。促進和加強信用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人員的交流與培訓,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四、加快推進信用資訊系統建設和應用
健全社會成員信用記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發揮行業、地方、市場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進信用資訊系統建設,完善信用資訊的記錄、整合和應用,是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基礎和前提。
(一)行業信用資訊系統建設。
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建設。以工商、納稅、價格、進出口、安全生産、産品品質、環境保護、食品藥品、醫療衛生、智慧財産權、流通服務、工程建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合同履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研等領域為重點,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建立行業信用資訊數據庫。各部門要以數據標準化和應用標準化為原則,依託國家各項重大資訊化工程,整合行業內的信用資訊資源,實現信用記錄的電子化存儲,加快建設信用資訊系統,加快推進行業間信用資訊互聯互通。各行業分別負責本行業信用資訊的組織與發佈。
(二)地方信用資訊系統建設。
加快推進政務信用資訊整合。各地區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産生的信用資訊進行記錄、完善、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為企業、個人和社會徵信機構等查詢政務信用資訊提供便利。
加強地區內信用資訊的應用。各地區要制定政務信用資訊公開目錄,形成資訊公開的監督機制。大力推進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政務信用資訊的交換與共用,在公共管理中加強信用資訊應用,提高履職效率。
(三)徵信系統建設。
加快徵信系統建設。徵信機構開展徵信業務,應建立以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為對象的徵信系統,依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的信用資訊,並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資訊的準確性。各地區、各行業要支援徵信機構建立徵信系統。
對外提供專業化徵信服務。徵信機構要根據市場需求,對外提供專業化的徵信服務,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産品創新。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範、避免利益衝突和保障資訊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徵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等多種領域中的應用。
(四)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建設。
完善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繼續推進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建設,提升數據品質,完善系統功能,加強系統安全運作管理,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的覆蓋範圍,提升系統對外服務水準。
推動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建設。繼續推動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用資訊系統的連結,推動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建設,推進金融監管部門信用資訊的交換與共用。
(五)推進信用資訊的交換與共用。
逐步推進政務信用資訊的交換與共用。各地區、各行業要以需求為導向,在保護隱私、責任明確、數據及時準確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分散的原則,建立信用資訊交換共用機制,統籌利用現有信用資訊系統基礎設施,依法推進各信用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用資訊的交換共用,逐步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資訊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資訊網路。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信用資訊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查詢許可權,特殊查詢需求特殊申請。
依法推進政務信用資訊系統與徵信系統間的資訊交換與共用。發揮市場激勵機制的作用,鼓勵社會徵信機構加強對已公開政務信用資訊和非政務信用資訊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對象的徵信服務産品體系,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和專業化的徵信服務需求。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作機制
運作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作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於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作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範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智慧財産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資訊和信用産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綠色通道”支援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並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徵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徵信機構開展信用資訊採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資訊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並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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